河南立法助力脱贫攻坚 构建“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2017年09月26日00: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阎乃川 谢岚 高利国 席茜)9月25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审议了《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条,主要对扶贫开发的适用范围,把握的基本原则,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管理,政府责任体系和主要扶贫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管理,扶贫开发的法制保障和监督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在河南省脱贫攻坚工作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通过制定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规范扶贫开发行为,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十分必要。

  动员社会参与 构建“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条例(草案)》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五个方案”、“五个办法”和“五个专项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第二章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有关规定,对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在第三章等相关章节中,明确了省、市、县、乡担负的具体责任,以及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条例(草案)》对定点扶贫、人民团体和公民法人参与支持、社会捐赠、志愿者帮扶等社会参与帮扶具体方式和措施,承担的帮扶责任与享受的政策优惠,都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通过立法的形式着力凝聚全社会参与脱贫攻坚的合力,构建起具有河南特色的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强化脱贫措施 杜绝“养懒汉”现象

  《条例(草案)》强调规划引领,科学决策,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区域特色产业增加贫困户收入;实施教育扶贫、文化扶贫、卫生扶贫和社会保障救助,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有效防止因病因灾致贫返贫;因地制宜实施旅游扶贫、就业扶贫、金融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生态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明确了各级政府尤其是相关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的职能定位

  《条例(草案)》注重贫困人口权益保护,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贫困户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隐私权。为防止出现“养懒汉”现象和“等、靠、要”等依赖思想,《条例(草案)》注重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内生动力,规定将扶贫开发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明确贫困户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实现勤劳致富。

  加强资金管理 确保扶持对象知情权和监督权

  《条例(草案)》第五章有关条款从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公示、实施、监管、验收以及土地保障等方面专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项目建设应充分尊重扶持对象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务工,切实保障贫困户的权益,并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条例(草案)》第五章有关条款明确省人民政府要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贫困县土地政策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国家、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向扶贫开发,扩大扶贫资金投入总量,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脱贫效率。明确了扶贫资金要公开、公正、透明,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确保扶持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明确评估机制 群众满意度是考核组成部分

  《条例(草案)》第六章从多个角度对扶贫开发工作实行严格监督,为规范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有效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扶贫工作,接受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接受社会各界民主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实施脱贫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以及建立健全脱贫攻坚督察巡查工作机制。明确了建立客观、公正、透明、科学的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省辖市、直管县(市)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的组成部分。

  规定问责机制 虚构事实影响恶劣主要负责人撤职

  为加强督查问责,确保阳光扶贫,廉洁扶贫,《条例(草案)》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问责机制。

  《条例(草案)》第七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在脱贫认定工作中虚报数据、虚构事实,或者违反脱贫认定标准和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处理。

编辑:娄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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