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深读365】河南“力挺”见义勇为 意味着一个新的高度

2017年10月16日13:05

来源:大河网综合

  编者按:“见义勇为牺牲者,政府拟颁百万抚恤金”。这是舆论在关注该新闻时,所普遍突出的一个细节。而事实上,从当前各地的见义勇为奖励规定来看,这一标准,确实意味着一个新的高度,直接反映出对道德激励的“加码”。

  【河南见义勇为新政亮点】

  连日来,河南见义勇为新政备受关注,并受到了外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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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奖金最高100万元!河南用“法”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这一新规亮点纷呈,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因见义勇为死亡的颁发100万抚恤奖金”。

  更为重要的是,新政并不仅限于提高抚恤标准,而是致力于从认定范围、认定条件、救助治疗、子女优待等各方面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保障,以此来扫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相比起一次性发放的抚恤金,全方位的抚恤优待显然更能为见义勇为者送去慰藉和关怀。

  不论是按照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分别发放100万、80万、60万、40万的抚恤奖金,实现了区别对待、精准奖励;还是在见义勇为人认定标准与认定程序上更加灵活、更加契合实际,让见义勇为不受地域限制,抑或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就业上的帮扶与倾斜性的“弱势补偿”,从一次性关爱转变为长久性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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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明确提出“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随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这样的规定颇具现实意义——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不少地区都以行政区域为界,只受理本地户籍或发生在本地的见义勇为行为,这对于那些见义勇为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无疑显得既不公平也不厚道。相比之下,河南见义勇为新政打破了区域认定的藩篱

  【从国家层面的“好人法”到地方立法实践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舆论称作“好人法”。

  《民法总则》不仅为好人送上了“定心丸”,同时也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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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层面的“好人法”到地方立法实践,都在传递着一种同样的信号——只有让见义勇为者置身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之下,物质和精神的赋予不再是“奖励”,而是可以确保的权利,才能扫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励更多人致力于维护正义。

  【见义勇为何尝不是城市最需要的资源

  对见义勇为重奖的地方越来越多。根据《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市一级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为1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据介绍,相关奖励有省级、市级和基金会三种,可以叠加,累计起来,在广州见义勇为最高或可获230万元奖励。

  现在,很多城市对于招才引智十分舍得投入,对一些紧缺人才不惜抛出重金,有的甚至拿出房子。其实,见义勇为何尝不是城市最需要的资源,何尝不需要城市拿出重金激励?如果一个城市居于道德的高地,又何必担心发展处于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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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对见义勇为永远处于“饥渴状态”,再多的见义勇为都不嫌多。作为一种社会优质资源,见义勇为不是凭空产生的,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激励。

  【从谴责“好人的过度沉默”到思考如何才能让好人挺身而出

  这些年来,人们习惯了一句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其实只是一个基本状态,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不让英雄寒心是最起码的要求,从激励道德的角度出发,还应该做到让英雄暖心。

  见义勇为担当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政府不仅有责任代表社会对此进行表彰和奖励,也有义务保障见义勇为者自身的权益不受到伤害。

  有人担心,对于见义勇为的重奖,会演变成“见利勇为”。这样的担心很没有道理。一个人冒着风险,甚至包括失去生命的风险去见义勇为,难道是为了重奖而去?

  重奖见义勇为,不仅是对英雄的关爱,更重要的是传递一种社会导向,让人们看到这个社会肯定什么、否定什么,从而促进良性循环的道德生成机制。反之,当一个社会连对自己的英雄也吝啬表达时,见义勇为只能成为一种稀缺品。

《深读365》栏目简介

  大河网·深读365专栏”是大河网在2015年9月重磅推出的全新栏目,第三十四届河南新闻奖一等奖栏目。《深读365》以互联网的多媒体表现形式,原创或整合媒体相关深度报道,以全新的视角给予热点新闻深层解读。该栏目自开设以来,已经发出500多篇包括民生、教育、法律、金融、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新闻,以往只在传统媒体发表的深度解读新闻突破文字报道壁垒,补充互联网的各种表现元素,给网友带来全新感受。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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