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雾霾 河南拟立规矩 城市体规划要预留大气流动风道

2017年11月27日15:3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阎乃川 谢岚 高利国 席茜)空气质量如何,关系每一位百姓的切身健康,也是近年来人们最为关注的环保指标。11月27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11月16日,河南省召开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视频会议。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环境空气质量取得了明显成效,已提前实现全年大气质量优良天200天的目标要求。但随着冬季取暖期到来,加上气象条件转差,全面完成年度考核项目指标面临严峻挑战,今年又是"大气十条"终考之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到了冲刺的关键阶段。修订旧有条例,使之能够符合当前形势,从立法角度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在刻不容缓。

  2017年9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条例(草案)》一审稿发送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延伸阅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亮点有哪些?)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经过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省内各地广泛调查研究,吸收多方面意见建议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出炉。那么,新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审议修改稿")相比一审稿,又有哪些重要的改动和进步呢?

  规划布局更加科学

  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状况,突出源头防治,在城市规划中有必要体现预留大气流动风道,提高绿化率和水面率的内容。因此,审议修改稿新增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提高城镇绿化率和水面率。"

  重点排污单位有公开环境信息义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强化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有利于日常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审议修改稿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使用新能源机动车政府做表率

  一审稿第四十六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中,政府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建议公务用车和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审议修改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本条修改为:"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更加细化

  河南是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造成的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审议修改稿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一节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是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三是新建居民住宅楼应当设计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符合环保要求。

  四是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编辑: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