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7年12月07日05:4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侯梦菲

  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发生时,如何快速应对考量着政府的智慧。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河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突发事件应对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同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八类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煤矿,制药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派出所民警等担任信息报告员。

  此外,在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布事件进展、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和不实传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在“事后恢复与重建”章节,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资助、项目安排等政策扶持,并组织提供物资、人力等支持。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食宿安排或者适当补助。对于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编辑: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