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年初实施 解决“小区那点事”将有法可依

2017年12月18日21:59

来源:大河网

  会议现场

  大河网讯(记者 祝传鹏 实习生 周颖莹)物业管理交织着无数民生关切,12月18日,河南省新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记者了解到,新版《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的《条例》共九章95条,针对我省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进行制度设计,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该保护谁保护谁,该约束谁约束谁”,本着均衡互惠的原则,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业主超过300户 可成立业主大会

  为了解决较大小区业主大会开会难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难问题,规定业主户数超过300户,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通过这些规定,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促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效运转,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确保小区和谐稳定。

  小区车库车位对“外人”只租不卖

  车位车库是物业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车位车库权属不清和车位车库数量有限,不能满足业主需要。为此,《条例》第六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18种不文明行为 千万别做

  长期以来,小区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对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比较常见的18种需要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架设电线、电缆;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对于违法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

  在物业管理中,电梯安全非常重要,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广大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日常运行的检查、保养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抢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

  同时,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由老旧小区主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需经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应当配合,不得阻拦。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开辟“绿色通道”。

  物业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

  在物业收费中,主要存在一些小区物业收费多年不变、物业服务企业入不敷出,个别小区违反程序乱涨价现象突出、业主意见大,少数小区个别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看好狗狗 别让你的爱犬被没收

  目前,小区内养犬问题较多,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烈性犬和大型犬,对老人、儿童等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和心理阴影。为此,《条例》第五十七条对于加强犬只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

  《条例》对于违反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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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