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于何时?(上)

2018年01月03日11:31

来源:大河网

黄帝

  开栏的话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制文明是以黄河流域的中原法文化为主干发展起来的,对世界法制文明的发展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升文化自信,本报即日起推出“追寻中原古代法制文明系列报道”,盘点从五帝到夏商周直至明清,在中原发生的法制事件、法制故事、法制人物、法制思想、古代法律、经典著作等,请广大读者予以关注。  

  □记者马国福

  核心提示

  中华法制文明是以黄河流域的中原法文化为主干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吸收和综合了长江流域的先进法文化。根据文献记载和目前考古发现,大约在黄帝时期,中华法制文明的光辉已经投射在中国的大地上,至公元前21世纪左右,形成了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联盟的国家,中华法制文明也随之以较为确定的形态出现在历史舞台上。连日来,本报记者沿着历史的脚印,寻找中华法制文明的渊源。

  法律萌芽的最早时期

  “远古时期,人们还处在石器时代的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当时,财产属于全体部族所有,因此很难谈得上相互之间有法的约束。法律是随着社会上不平等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与先秦时期贫富贵贱、尊卑现象的产生有密切的关系。”元旦前夕,记者来到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见到了该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玉洁。李教授告诉记者:“中华法制文明是以黄河流域的中原法文化为主干发展起来的。中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中原’是指包括河南省大部分地区以及与河南邻近的安徽省北部、河北省南部、山西省南部、陕西省东部和山东省西部在内的黄河中下游地区,这里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是华夏民族的摇篮。狭义的‘中原’专指河南。”

  中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距今六七千年的仰韶文化时期,以母系为中心的氏族社会已经发展到全盛时期,并开始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时代。当社会财富逐渐增多之后,部落酋长和权贵们利用权势占有更多财富。氏族中私有财产的拥有者,要求对土地、财物,包括男女奴隶进行“定分立制”以明确其所有权,并对侵犯其财产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样,由于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均,上位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地位和社会的平衡,于是法就产生了。

  李玉洁所说的贫富不均的现象,在偃师市二里头遗址的发掘中得到了证实。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考古队副队长、副研究员赵海涛告诉记者:“我们在二里头发掘的夏代墓葬中,有的随葬品多达21件,有些墓葬没有一件。陪葬物的显著差异,反映了贫富分化已经成为当时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法律起源于何时?因史料缺乏,学者无法准确考证。大约自神农氏和黄帝时代,中国已经开始有了国家机器的雏形和强制性规范或习惯。”

  “谈到法律起源,其实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省委党校法学博士徐航告诉记者,“法律的起源,实质上就是原始的氏族习惯法向奴隶制习惯法转变的过程。”

  人类进入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就有了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生活的简单而基本的准则——氏族习惯,这也就是法的萌芽时期。传说中的“象刑”就出现在这个时期。到距今约五千年的龙山文化时期,中国历史进入由氏族习惯法向奴隶制习惯法转化的重要时期,逐渐出现了“刑”“法”“罪”等概念。到公元前21世纪时,随着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奴隶制习惯法也随之建立。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自己的特点,并对日后中华法系特点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那么,最早的“象刑”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象刑”:对违反习惯法的一种惩罚

  在漫长的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和刑罚的氏族社会,只有氏族习惯是氏族全体成员公认并共同遵守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准则和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逐渐由公权力的强制力来加以保证。传说中的“象刑”即是对氏族成员违反习惯法的一种惩罚,即用不同的服饰来把违反氏族习惯法的人与其他氏族成员区别开来加以羞辱。这是后世耻辱刑的开始。那些严重违反者,可能会受到“流”这样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不认可他是氏族成员,把他驱逐出氏族。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就是一个由原始的氏族习惯法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同时,对违反习惯法的行为的惩罚制度也开始建立并逐渐得到强化,出现了专门执掌审断的官员,传说中的“皋陶制刑”也就发生在这一时期。

  据说帝时期,官府已经开始用“刑法”去惩罚那些所谓的“邪恶者”或“犯罪者”了,这是一种惩罚犯罪的手段。《尚书·舜典》亦云:“象以典刑。”(汉)孔安国传曰:“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也。”象,就是法的意思。

  我国历史上有一些学者认为“象”就是尧舜时期的法。当有人犯法时,就让他穿不同颜色样式的衣服或鞋子。如《荀子·正论篇》云:“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唐)杨倞注:“治古,古治世也;肉刑,墨、劓、剕、宫也。象刑,异章服,耻辱其形象,故谓之象刑也。”

  但是还有学者认为,“象刑”绝不是让犯法者穿不同颜色样式的衣服或鞋子,而是一种肉刑。如朱熹《晦庵集》卷三十七所云:“《虞书》论刑最详,而《舜典》所记尤密。其曰‘象以典刑’者,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

  李玉洁说:“我认为,‘象刑’当是一种图像表明的刑法。应该说越是上古,刑罚越重。”当然,仅用羞愧耻辱的方式进行惩罚,应当是针对一些犯纪较轻者,对“重刑犯”绝没有那么仁慈。《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国语·鲁语上》记载周代按照犯刑的轻重进行不同的惩罚,也就是说,诸侯国君如有大罪,周王则以甲兵讨伐;小罪,则在市朝处死,或者用钻笮、鞭扑等轻刑处之。这些刑法既有惩罚的意思,亦有羞辱的意思,如“致之市朝”,就是羞辱他。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洛阳市区王湾龙山文化遗址。在这里,徐航向记者讲述了几千年前发生在这里的跟法律起源相关的故事。


编辑:何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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