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 非法焚烧垃圾最高可罚10万

2018年02月13日19:03

来源:大河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河网讯(记者 莫韶华 刘晓明)3月1日即将实施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为守卫碧水蓝天提供法律依据。2月13日上午,河南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逐一解读。

  惩罚:纳入政府及职能部门考核内容

  为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要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到环保、发改、工信、住建、交通等十几个政府部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且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于无法完成任务的除了约谈相关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方完成整改。

  奖励:有奖举报让市民参与其中

  《条例》涉及排污许可、总量控制、考核评价、挂牌督办、信息公开、有奖举报、重污染天气应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以及生态补偿等多个方面。比如: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这是一项在我省环境治理攻坚战中已经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条例》将这一带有鲜明导向性的政策上升到地方法规规定,必将更加有力地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方式转变。

  细化: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五大门类系统规范

  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提出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度,推进煤炭清洁利用,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本行政区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加快推进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

  工业大气污染方面。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高污染企业,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对生产过程及储存、传输、装卸、排放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收集处理等,采取严格措施,实施全过程污染防治。

  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从机动车定期检测、检测机构管理、路检路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强化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环保责任;规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推广新能源机动车作出规定;要求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等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鼓励新建居民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扬尘污染方面。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矿业扬尘、物料堆场、城镇道路清洁的扬尘防控措施进行具体规定,对施工现场、各类物料堆场均提出具体的管理和防治措施。

  农业方面,对秸秆焚烧、落叶焚烧、餐饮油烟、燃放烟花爆竹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加强:对非法焚烧散发有毒气体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对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责令限期拆除;对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高博文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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