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沈开举:机动车年检规章与法律“打架”,应执行上位法

2018年03月13日07:45

来源:大河网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

  □大河报 记者邵可强段伟朵文图

  核心提示▏不交罚款不予年检,这个规定是否该改一改?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贵州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训华就提出这样的建议,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他认为,取消“捆绑式年检”,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记录,不必将交通违章记录的处理与年检挂钩。对于“搭车”收费的,更应该及时清理。

  现实

  车辆违章未处理不给过年检,有规可依

  目前,全国各地对机动车年检通常都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每当车主去车管所为自己的爱车办理年检时,基本上都会被问到违章是否处理、罚款是否已经缴纳等问题。如果车主没能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则不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业内人士介绍,这主要依据的是公安部制定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根据这种规定,处理交通违法是年检的一个前置条件。

  目前全国车检都使用公安部统一的系统,车辆违章不处理,年检时不能接入系统,就无法上线检测。

  冲突

  给车发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有法可循

  记者查询发现,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也有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检验的条款。

  第十三条中是这样规定的:“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则说“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才能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者之间的冲突,该听谁的?

  声音

  当规章与法律“打架”,应执行上位法

  “机动车不交罚款不予年审,这种做法是与相关的法律相违背的。”昨日,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首先亮明态度。

  沈开举分析,《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年检前需要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是国家法律层级的。公安部的规定只是一个规章层级,两者在法律层级上有差别。“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如果下位法和上位法不一致,应该执行上位法。因此,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

  此外,沈开举也指出,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建议

  加大审查力度,与上位法抵触的法律规章应及时修正

  一方面,把处理违章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与法治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确实也有执法的实际需要。怎么来解决这一矛盾呢?

  沈开举介绍说,该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审查不够,甚至有些违宪的情况存在,但因为审查不够,就导致问题出现。该问题的解决可以寄希望于此次宪法修正案,加强对违宪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包括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等,是不是与上位法相抵触,如果相抵触,那就要及时修正,彻底解决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梁认为,要破解这个问题,首先要坚持法治原则,不能倒退。“道交法”规定得很清楚,这应该引起决策部门、监督部门的重视,要真正体现法治的权威。其次,公安交警部门应尽快有效地提高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不能把执法希望全部寄托在一个违反法律的车辆年检固定上,比如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执法决定及时执行来解决,而不是简单“捆绑”处理。这不仅造成行政执法部门的乱政、懒政,也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过度限制。

  他建议说,对于当前部门规章与法律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根据备案审查范畴的划分,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对该项规定进行审查。同时也可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要么使其规定一致,要么法律作出更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使得部门规章的规定无效。

  案例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才能年检?法院判决不一

  2015年1月,A市的段先生向当地交警支队所属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5辆车进行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不过,交警部门以车辆未交罚款存在交通违法记录为由,拒绝进行年检。随后,段先生将交警支队起诉到了当地人民法院。他认为,这样的规定涉嫌违法。

  法院宣判段先生胜诉,责令交警支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段先生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2016年12月,B市胡某到当地车管所双墩检测站为自己的奥迪车办理年检,检测站以胡某有7条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收回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告知他违法行为处理完后才能通过年检。胡某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对胡某的主张,2017年11月,当地铁路运输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未给予支持。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最高法的有关《答复》并非司法解释,而是针对具体个案,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此外,法院还认为,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中关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并不冲突。

  提醒

  年检与处理违章都是司机的义务

  本报提醒,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违章不能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但这也不能成为车主无故拖延、不处理车辆违章行为的借口。年检与处理违章按规定不应该有必然联系,但两者都是车主应尽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在要求其他人、其他部门遵守法律的同时,自己首先也得遵法守法。

  文明开车,遵守交规,一旦发生违章情况,及时处理,树立诚信意识,这是每位司机应当具备的良好习惯。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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