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深度贫困地区保险分支机构在脱贫前不得撤销

2018年03月19日14:21

来源:大河网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保监发〔2018〕33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以更大力度精准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遵循“定向、精准、特惠、创新”的原则,聚焦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简称“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用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有效的举措、更加扎实的工作,切实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保险服务水平,全力攻克深度贫困堡垒,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具体措施

(一)健全深度贫困地区保险服务网络。支持保险机构在深度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适当降低审批标准,努力提高基层保险服务网点覆盖面。到2020年前,实现西藏自治区保险分支机构地市级全覆盖,“三区三州”其他深度贫困地区保险分支机构县级全覆盖。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前,现有保险分支机构不得撤销,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学历要求放宽至大学专科,县级支公司、营业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二)降低深度贫困地区保险费率。深度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在已降费20%的基础上,再降低10-30%。建档立卡贫困户意外伤害保险和商业型农业保险的执行费率可在备案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30%。

(三)加大健康保险保障力度。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配合地方政府对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大病保险给予倾斜支持,适当降低起付线、放宽封顶线,提升报销比例,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程度。支持保险机构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发健康保险产品,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将民族医药和当地特有医疗方法纳入保障。

(四)丰富深度贫困地区保险产品体系。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深度贫困地区需求开发费率低廉、保障充分的一揽子保险产品或组合式保险产品,鼓励各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努力满足深度贫困地区多方位、差异化的保险需求。针对该类保险产品,实行优先备案审批。

(五)加大保险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深度贫困地区产业扶贫项目建设。对于投向深度贫困地区的投资项目和产品,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在产品注册、备案、审核等环节给予优先支持。

(六)加大定向帮扶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和保险业社会组织,以结对帮扶形式,对深度贫困地区县、乡、村进行定向帮扶。

三、完善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要深刻认识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扛在肩上。

(二)加强组织领导。深度贫困地区所在保监局和省级保险机构要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组,层层压实责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确保保险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单位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梳理总结,并向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并根据中央对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效果的监督和评估要求,适时开展保险扶贫检查督导和效果评价。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保监局和保险机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抄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措施同时适用于深度贫困地区经扶贫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致富带头人发展的产业项目。各保监局可根据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内实际,制定出台特色监管政策,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14日


编辑:史海山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