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拟认定21家总部企业,每年最高可获2000万奖补 | 名单

2018年03月22日19:29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李震

宇通客车、中铝矿业、天河通信、中建七局……郑州市发布公示,拟认定21家企业为总部企业,最高1000万元落户奖励、500万元新建、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励;算下来,每年最高可拿2000万元奖补。引进高层次人才,还可享“智汇郑州”优惠政策。

3月22日,郑州市政府发布21家企业拟认定总部企业的公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7〕34号)有关规定,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全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经企业申报、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拟对21户企业进行总部企业认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8日。

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有何奖补?

根据2017年10月16日印发的《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认定为总部企业,企业最高可获得最高1000万元落户奖励;新建、新购总部自用办公用房 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或者每年最多200万元的租房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励;算下来,每年最高可拿2000万元奖补。此外,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规定的优惠政策。

郑州市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

郑州天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

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万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

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

中智河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附《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激励措施

(一)落户奖励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郑州市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 (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 (含5亿元)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 (含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1亿元 (含5000万元)的,给予200 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2000—5000万元 (含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落户奖励。

外币投资设立总部企业的,折算成人民币执行。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 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县 (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郑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新建、新购总部自用办公用房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郑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 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 的,每年按租金市场价 (或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租房补助, 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之日起2年内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地县 (市、区)财政承担。

(三)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纳入郑州市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 (含2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 (含1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 (含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亿元 (含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2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纳入郑州市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新增60% (含60%)以上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奖励;新增 30%—60% (含 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励;新增10%— 30% (含1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奖励资金由市、县 (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规定的优惠政策。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企业,其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省外企业在郑州市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郑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标准享受激励政策。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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