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着装太随意 小心会被单位开除!听听法学专家怎么说?

2018年05月09日11:2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孙华峰)5月8日,一条消息在网上火了起来,标题是“男子三次穿短裤上班被开除 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两万五”。夏季衣着不整,可能会被单位开除?法学专家和律师一起为大家现身说法。

  点击事实

  男子三次穿短裤上班被开除

  据媒体报道:上海的金先生2016年进入公司,因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不能使用私人手机以及不能穿短裤上班,最终被公司开除。他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劳动法》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和他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方则认为入职前已告知金先生相关规定,且他也在文件上签了字,“原告工作期间身穿短裤次数达到三次,符合公司劳动纪律与解除合同的条件”。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获赔2万5千余元。法庭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

  网聚观点

  起码的礼仪应该做到的

  @南枪副掌门:说真的,在办公室穿短裤很不雅。

  @悄悄话好不好:如果事先有规定,并且你也没反对,那你乱穿是你的问题,不愿意穿就别签字

  @唐贺昌:要说公司没有提醒什么的就算了,关键这是公司规定合同,他也签字了,在学校不遵守规矩,在社会不遵守社会规矩任性的行为,肯定不行。

  @婉小姐的慵懒时光: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在这工作,就肯定得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啊。而且又不是什么太强人所难的规定,上班不穿短裤是基本的职场商务礼仪啊。即使他拿到赔偿金,估计也没其它公司敢要他了。

  @羊绒的那些事:穿短裤上班被开除,穿短裙呢?

  案件点评

  劳动义务包括遵守劳动纪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马明华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包括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成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关于穿戴问题,因为涉及到公司的整体形象,公司作出相应的纪律要求无可厚非。比如,很多公司规定“女员工不得着暴露装上班”。

  对此,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伟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虽然公司已经在入职前告知金先生相关规定,并在告知文件上签字,但是,职工在工作期间穿短裤违犯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认。公司如果并未能举证证明金先生签字的《规章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那么,金先生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得到支持!

  马伟律师提醒广大网友,夏日已至,天气越来越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万不可为一时之快而随意着装,甚至因违犯单位规章制度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提醒用人单位制定相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程序和规定,不可简单粗暴。


编辑:魏蔚 审核 :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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