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多万元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儿孙6人状告96岁老翁

2018年05月24日11:33

来源:广西新闻网

  林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起纠纷

  儿孙6人状告96岁老翁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5月23日上午,96岁的何翁坐上了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沙塘法庭的被告席。与老人对簿公堂的是他的小儿子何三夫妇,以及何三的3个女儿和1个不满10岁的外孙女。祖孙四代人争的是家中承包的林地被征收后,210多万元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儿孙主张承包人口为7人

  6名原告在诉状中称,何三是何翁与吴奶的亲生儿子。3人同为一户,户主是何翁,户口落在柳北区某村。何三与妻子结婚后,于1982年8月至1991年12月生育了3个女儿,3人户口均落在何翁户中。1996年7月11日,何三的妻子也将户口迁入了何翁户。2000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延包)时,何三以承包户主的身份得到了村里发包的6.5亩土地,土地承包证上登记的承包人口为7人。

  2007年,吴奶去世。何三主张土地承包证上的承包人口自然减为6人;2008年7月,何三的外孙女小芝出生,也落户在何翁的户籍中。何三认为,该户土地承包人口又自然增加到7人。

  补偿费分配方案起纷争

  在2010年11月,何翁、何三这户人家在林改中取得林权证,确认村中的两块林地共49.16亩为该户承包。去年8月,承包林地中的21亩多因东外环项目建设被征收,征地拆迁部门核算出征地综合补偿费为203.8万多元,青苗补偿费10.5万多元。

  在支付上述补偿费的过程中,何翁主张补偿费应当分给何三的姐姐何二一份。而何三夫妇及3个女儿却认为,何二早已把户口从何翁户中迁出,而且她是在编中学教师退休,不应享受国家征地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待遇,补偿费应在目前户口本上登记的7个人中平均分配。双方经调解无法形成共识,于是才有了这起儿孙状告九旬翁的诉讼。

  何翁虽然出庭,但由于听力不佳,他的答辩意见主要由代理律师代为发表。何翁的代理人认为,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共计214.3万多元,均应为何翁、何三和何二3人所有,每人占1/3份额,应各分得67.9万多元。

  老翁认为应该3人平分

  何翁的代理人认为,1980年、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何翁户共有4名家庭成员,分别为何翁、吴奶、何二和何三,户主为何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至今,村里从未对何翁户的土地以及人口数量进行过任何调整。吴奶因死亡自动丧失成员资格,因此,何翁户应当由何翁、何二和何三3人分配承包地。何三的妻子和3个女儿于1996年7月11日将户口迁入何翁户前,在其他村已分得承包土地,不可能在何翁户中再次得到分配。本案第三人何二因嫁人将户口迁入柳州市窑埠村,但未分得土地。承包登记表和林权证所记载的户主为何三,是何三在办证时擅自更改的,人数也被他改为7人。但何翁仍然健在,仍为该户户主,因此,承包登记表和林权证上所记载的人数和户主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何三的姐姐何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也出庭参与诉讼。她对何翁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表示赞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自己的主张,分别出示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林权证、征地补偿明细表、承包登记表和相关村民委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经过两轮法庭辩论后,何三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编辑:王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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