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立法治理货车超限超载:1年违规超3次 吊销车辆营运证

2018年05月30日11:19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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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现场

  大河网-河南人大网联合报道(记者阎乃川 高利国 谢岚 席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源头治理”“联合执法震慑超载”“科技治超”……河南省对治理超限超载可谓下了“大力气”。5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

  明确治超主体责任 实行责任追究

  条例草案对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进行强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众所周知,治超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复杂,需要政府发挥主导、多部门形成合力来治理。根据国家上位法规定,要求落实地方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其他省份如安徽、辽宁出台的条例也都明确了政府治超主体责任。

  本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分工,做好治超工作。

  强化科技治超水平 作出全新探索

  条例草案在利用电子检测设备、监控系统来进行科技治超和非现场执法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执法机构可采用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双超”检测。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设备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加强源头单位管控 实施联合惩戒

  治理超限超载不仅在路上,还要加强对源头单位的管控。条例草案强化了对源头单位的管理,规定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运车辆,擅自改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同时规定,交管部门等机构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办理相关证件。条例草案对违规货运源头单位作出实施联合惩戒规定,如交运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实行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向社会公布,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同时,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举报章节,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装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条例草案还规定要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对涉及企业、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甚至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设定更加明确 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更加明确、具体、量化,增强可操作性。如对擅自改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路上行驶的,责令拆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等货物装载集散地及货运站经营者违规的,由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违规为无号牌或者无证车辆装载货物、超标为车辆装载货物的货运源头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等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拖离或暂扣车辆;对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条例草案对相关部门及人员也作出约束,如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对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货运车辆行为不依法查处,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给予登记、发放证照,对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运输行为不依法查处,未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史海山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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