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开出285万元罚单,涉人保财险等8家公司

2018年05月30日19:09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李震 见习记者 陈玉尧

5月29日,河南保监局对8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开出285万元的罚单。

其中,对人保财险济源市分公司、河南中鑫之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险济源市中支、华安财险济源中支、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三门峡汽车总站6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开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浙商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开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6年1月-2017年11月,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姚勇、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王中玉对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时任副经理苗海涛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河南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姚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中玉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时任副经理苗海涛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2016年1月-2017年11月,河南中鑫之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中鑫之宝总经理松东良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河南保监局决定对中鑫之宝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中鑫之宝总经理松东良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存在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违法行为。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孙剑、副总经理刘二豪、时任总经理助理赵松峰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河南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河南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孙剑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副总经理刘二豪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时任总经理助理赵松峰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2017年1-11月,华安财险济源中支存在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及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华安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李亚勋对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华安财险济源中支业务拓展岗李永莉对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河南保监局决定对华安财险济源中支责令改正,处33万元罚款;对华安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李亚勋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华安财险济源中支业务拓展岗李永莉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2017年1-11月,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业务经理田翔中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河南保监局决定对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对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业务经理田翔中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2017年2月26日,三门峡汽车总站存在利用职业便利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违法行为。

河南保监局决定对三门峡汽车总站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此外,河南保监局还对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两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开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所属6家中心支公司将自身销售人员所做业务挂在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名下,涉及虚挂中介业务保费2958万元、手续费329万元。

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河南保监局拟对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1万元罚款;拟对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国栋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所属开封、平顶山、安阳、焦作、漯河、周口等6家中心支公司将自身销售人员所做业务挂在浙商销售名下,涉及虚挂中介业务保费2958万元、手续费329万元。

因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河南保监局拟对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1万元罚款;拟对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芦雁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综上,河南证监局本次共对8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开出285万元的罚单。


编辑:王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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