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拟调整至每年6万元 四项劳动性所得拟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2018年06月20日07:22

来源:大河网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王俊伟

  6月19日,个税改革终于有了新的进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中,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并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事件】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正,也是自2011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起征点调整后,会有多少人不需要再缴个税,目前尚无测算数据。

  而在上次修改前的6年时间内,个税免征额曾接连调整过3次:2006年1月个税免征额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8年上调到2000元;2011年上调为3500元。

  考虑到此次个税法修正案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将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幅度虽不大,但也在合理之中。

  【时间点】

  个税法修正案离最终发布

  还需要一段时间

  根据以往经验,从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到最终发布审议报告,再到新修正的个税法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是个税法的“一读”,按照惯例,法律修订需经过三读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在一读和二读之间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般来讲,修订草案的意见征求时间是一个月,若进展顺利,个税法今年内有可能出台。

  可以参照的是,2011年个税法的那次修正。

  当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从4月20日的初次审议到9月1日实施,前后共历时4个多月时间。

  【亮点】

  个税起征点拟调整至每年6万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这标志着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四项劳动性所得拟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刘昆说。

  拟将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

  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是修法一大亮点。刘昆说,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拟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改革后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尤其是年度内收入不均的纳税人可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按全年实际收入确定税率档次并申请补退税,年终奖税负较高等问题也会随之解决,从而税负更公平、更合理。

  拟新增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今后计算个税,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后草案的这一规定,让很多人想想都感到兴奋。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初期,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上述五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

  拟扩大较低税率级距

  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实行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改革后,虽然仍是7级税率,但部分税率的级距得以优化调整,释放出为纳税人进一步减税的信号。

  刘昆说,草案拟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拟增加反避税措施

  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同时,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刘昆表示,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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