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 领导干部插手过问案件将被追责

2018年06月21日07:16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核心提示|6月19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此外,二审稿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任免程序等内容。20日,常委会分组审议了二审稿。

  领导干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将被追责

  法官、检察官最怕啥?不怕案情复杂,不怕挑灯熬夜加班,就怕有人想在案件审理、办理过程中“指手画脚”。

  针对司法干预的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

  这样的规定似乎还不够。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

  据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议暂不作规定

  2017年8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次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

  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定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

  “实际情况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这方面尚未有过试点等实践经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报告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就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过决定,此事还涉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设立的集中管辖有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的。

  基于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问题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审判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判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商品房买卖纠纷应该这样判”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朋友圈里,时不时就会被类似的标题“刷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往往会被一些网友各种“转转转”,但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并非实行判例制,典型案例并不能作为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有啥作用呢?

  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案例。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二审稿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参考。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是我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布局之一。2015年,首批两个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挂牌,2016年年底,第二批4个巡回法庭正式挂牌。作为河南省会的郑州,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所在地。

  作为深化改革春风下的新生事物,此次修订案也针对巡回法庭做出修改。一审稿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庭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对其庭长、副庭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应当专门作出规定。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编辑:梁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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