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员非法集资1.5亿 受害人达189名

2018年06月21日11:16

来源:光明网

   法制网讯 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候宗荣 陈文 北京人王某某曾在清华大学精细陶瓷实验室任研究员,后辞职下海经商,亲信多年友人郑某某(辽宁省大连人)承诺,合伙修建陵园,通过亲友林某某、陈某某帮助,并以自己名义在福建省永泰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亿元。近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万;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万,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万,;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万。

   北京人王某某曾在清华大学精细陶瓷实验室任研究员,后辞职下海经商,成立了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购置多套房产。 2000年左右,王某某在生意场上认识了来自辽宁省大连市的郑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成为好友。2003年,王某某与郑某某交往的过程中知道其成立了大连玉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庭公司”),公司的股东为郑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郑某某通过多方努力,通过层层审批,于2007年成立了大连莲花山寺。2008年年初,郑某某以销售骨灰位营利为目的,准备在莲花山寺后面的空地上建设灵光塔及塔下的地宫。郑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联合投资建设“万佛灵光舍利塔”,并商定由王某某回永泰县老家招募投资人进行投资,郑某某及孙某某在大连市负责灵光塔项目的工程建设事宜并接待前来大连市实地考察的投资人。

   因王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常年不在永泰县生活工作,而王某某的外甥女陈某某、外甥女婿林某某均是永泰县当地的公职人员,社会信誉度高。因此,王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和林某某商定,以融资总额的1%作为办公经费、4%作为工作报酬,由陈某某作为融资的委托代理人与林某某等亲友在永泰县向亲友等群众宣传灵光塔项目,并将招募来的资金通过陈某某银行账户汇给王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等人。

   2009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王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和林某某以投资灵光塔项目为由,通过播放相关视频宣传材料及亲友、社会群众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大量宣传,以融资合同、借条的形式并许以年息50%的回报率,陆续向永泰县的外籍侨胞蒋某某、公务员薛某某、教师赵某某等约189名不特定的社会群众吸收资金约1.5亿元人民币,被害社会群众覆盖公职人员、教师、商人、职工等各行业的同事、朋友、邻居中认识及不认识的人员。期间王某某因无力偿还借款,更将自己北京的多套房产折价变卖。

   2012年底至2013年初借条陆续到期,由于王某某与郑某某、孙某某的利益纠纷,双方失去信任等矛盾,工程进展缓慢,不能按约开盘销售,未能如期偿还债务。王某某无奈向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侦查人员抓获郑某某后,郑某某却将所有责任推卸给王某某,不愿意销售骨灰位和偿还借款,孙某某至今仍在逃。

编辑:雷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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