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窃成瘾 十年间“六进宫”

2018年07月10日20:12

来源:南宁晚报

  男子偷窃成瘾 十年间“六进宫”

  庭审中再次表现出了悔过之心陆增安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菁)近日,柳州籍老汉温某因盗窃罪,被江南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这已经是他第六次因罪被判刑了。

  温某1958年生于柳州市,读完小学后就辍学在家。成年后,因为没有文凭和技术,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由于好吃懒做,总想着不劳而获,所以养成了贪小便宜、小偷小摸的恶习。

  法院经查明,温某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多次被判刑入狱。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西乡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2016年3月和2017年3月,又因盗窃罪被江南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九个月和八个月。未曾想,年过六旬的温某不思悔改,刚刚出狱没多久,又因盗窃于2017年11月11日被抓获,这一次,也是他第四次站在江南区法庭被告席上出庭受审,成为公诉人员及法官的“熟客”。

  据江南区检察院指控,去年11月2日9时许,温某到位于江南区一家电动自行车店铺内,趁老板胡先生上厕所之机,将老板放在桌上的一部手机盗走,并以400元的价钱销赃。后经鉴定,被盗的手机案发时价值1978元。11日17时许,温某在江南区金阳沛鸿路口附近一家包子店铺外,趁滕女士购买东西之机,将其放在婴儿推车内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当他逃至江南区普罗旺斯薰衣草庄园门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扣押其所盗窃的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案发时价值1902元。

  庭审中,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温某是累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第一起的同种罪行。

  最终,法院根据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对此,公诉人员及法官均表示,温某已经年过六旬,本该在家安享晚年,可是他偷窃成瘾。在庭审中,此前已经“五进宫”的温某再次表现出了悔过之心,但愿这次他能说到做到。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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