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800多万从业者受影响,银保监会列出保险代理人准入黑名单

2018年07月14日08:06

来源:大河网

保险从业者或将迎来一次洗牌。7月13日,银保监会新规征求意见,拟明确保险代理人准入黑名单,其中,五类股东禁入保险中介行业,十大行为进入“负面清单”。


似乎每个人的朋友圈,都有不止一位卖保险的朋友。甚至有段子说,如果有陌生人拼命加你微信好友,那多半不是微商,就是卖保险的。不过这一次,庞大的保险代理人及从业人员或将面临一次大洗牌。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7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那么,新规通过实施后,将有多少人受到影响呢?


数据显示,全国保险代理人数已在2017年底达到806.94万人,且较年初增加149.66万人。而据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河南省目前有保险从业人员近百万。


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 大河财立方-中原地区最具影响力财经全媒体平台←戳我下载



保险代理人指哪些?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取得相关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业务许可、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具体到业务许可方面,意见稿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股东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同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


| 四类人员不得进入保险业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个人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尤其受到大众关注。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四类人不得进入保险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

(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的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代理人身份得到监管明确。


不需考试,但要进行执业登记


虽然银保监会此前就已经规定,营销员不需要“考试上岗”。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十大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从代理人行为规范“负面清单”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十大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代理人与从业人员七个“不得”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从七个方面对代理人进行了规范: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代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保险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佣金从代收的保险费中直接扣除。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代理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代理的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编辑:贺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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