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牵好狗绳很重要事关文明,事关法规

2018年08月06日06:11

来源:大河网

  □河南法制报记者张可

  最近发生的几起与养狗有关的事,引发网友热议。“再遇大狗扑娃,直接打死”“怕狗该去住别墅”“我家狗只咬素质低的”等言论,更是引起网上“骂战”。这仅仅是养狗者和非养狗者之间的争执吗?当然不是,里面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再遇大狗扑娃,直接打死”是否合法

  “再遇大狗扑娃,直接打死”“怕狗该去住别墅”这起事件,原本是重庆市的一位爸爸,多次遇到小区里的大狗扑向他和孩子,他一怒之下写出声明贴到小区里,声称“再遇大狗扑娃,直接打死”,后引起养狗者不满,才有了“怕狗该去住别墅”的反击。虽说都是气话,声称“直接打死”的业主后来也说自己言辞过激,但在实际情况中,遇到狗扑人,是否真能直接打死?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伟表示,在没有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随意打死他人饲养的狗,属于侵犯他人的私有财产,是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如果是名贵的狗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狗正在扑向自己或者别人,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打死狗,则不负相应责任。其实,重庆当地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多起事件背后暴露不牵狗绳的问题

  其实,无论是发生在重庆的“再遇大狗扑娃,直接打死”“怕狗该去住别墅”事件,还是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的“我家狗只咬素质低的”事件,都暴露了养狗者没有遵照当地的关于养犬管理的相关法规,没有在遛狗时束上狗链、牵好狗绳。

  目前,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养犬的法律法规,但各地的法规,虽不尽相同,却都有“遛狗须束狗链”等规定。

  如《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可见,遛狗时束狗链、牵狗绳,不仅仅是文明的象征,也是守法的表现。而且,不守法,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虽然在养犬方面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就是专门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明确了饲养人的责任。

  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第七十八条到第八十三条,则规定了多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甚至,养犬后如果遗弃犬只,如果这样的犬只“肇事”,那么原主人照样需要承担责任。


编辑: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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