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老赖”之后

2018年08月09日11:35

来源:检察日报

  莫名其妙成“老赖”之后

  购买机票被限制,当事人才知道自己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检察机关抗诉,为其“卸下”不应承担的巨额债务

  办案检察官正在讨论案情

  近日,黄某又一次来到了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这次,她带来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为民做主”的锦旗。

  “半年前,我还是亿元巨额债务的连带保证人,是检察院给了我‘清白’。”说起曾经的遭遇,黄某很激动。

  莫名其妙成“老赖”

  “这个名字确实不是我签的,我从来没在这家银行办过业务。如果他们有我签名时的拍照记录或者我本人进银行的视频截图,我也就认了。”2016年12月21日,在越城区检察院,黄某和该院民行部检察官陈蓉、时任检察官助理刘晓敏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黄某,绍兴人,是一家企业的会计。2016年7月29日,黄某计划和儿子暑期去旅游,没想到,在购买机票时被拒,被告知因其有民事案件未执行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黄某当即前往法院查询相关案件材料,得知自己卷入了民事诉讼,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经越城区法院先后4次判决,黄某共需向银行承担1.09亿元的连带保证债务。

  很快,黄某从判决书中找到了案件的关键:2013年11月、2014年1月1日,黄某分别“签具”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和《担保承诺书》,自愿为某公司的巨额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此前,黄某丈夫曾在该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至2014年4月。

  “那些签字都不是我本人签的。我老公有段时间当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于为什么当,我是不清楚的,后来就变更了。实际控制人不是他,他只是打工的,没有股份。”黄某表示,认定其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主要证据《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和《担保承诺书》中落款保证人处的签字和所留指印,均不是她本人的。

  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抗诉

  黄某究竟有没有签字?承办检察官先后向黄某丈夫、其他连带担保责任人以及银行方面确认。黄某丈夫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打官司的事,妻子没有为公司借款进行过担保:“她没有签过字,借钱、担保的事情她都不知道。”银行涉案经办人陈述,当时是通过人工核对身份证原件来确定黄某身份的,并坚称是其本人签字,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一边是夫妻关系,一边是银行雇佣关系,双方都和案件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比较弱。而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上亿元的标的,司法鉴定费高达百万元。鉴定需要申请人先行垫付鉴定费用,这超出了黄某的承受能力,她一度想放弃。

  眼看着案件陷入困境。陈蓉想到,本案有多位连带担保责任人,于是与鉴定机构协商,让黄某以人均担保金额作为鉴定标的,将司法鉴定费用降至10万元以内。

  2017年3月3日,越城区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签名、指纹进行鉴定。当月21日,鉴定意见书出炉,显示涉案《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担保承诺书》中“保证人(签字处)”签名并非黄某本人所签,指印非黄某所留。

  5月17日,越城区检察院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8月3日,绍兴市检察院以涉及黄某部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存在错误为由,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巨额债务包袱终卸下

  2018年1月26日,越城区法院对该案再审。黄某也等来了改判的好消息,压在她身上一年多的巨额连带担保清偿责任被解除。而近10万元的鉴定费,经当庭调解由原审原告承担。

  根据判决结果,黄某的丈夫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是否还要共同承担呢?“虽然黄某夫妇是夫妻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家庭共同财产中黄某的部分是受保护的。”陈蓉表示。

  据悉,2016年以来,越城区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件8件,提请抗诉8件,至今已改判5件。上述案件中凸显出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担保人非本人签名、捺印的情形,且以夫妻一方为借款人、另一方为担保人或夫妻双方均系担保人的居多。

  “上述案件也反映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工作人员风控意识薄弱、在对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的人员身份尤其是担保人身份的核查中把关不严等问题,亟须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引起重视。”陈蓉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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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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