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案一审获赔188万 同人小说还能不能写?

2018年08月17日17: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8月17日电(记者 宋宇晟)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件被称为“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的纠纷,一审判决江南等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元。

  “同人作品”指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作品。近年来网络上不乏此类作品。本案是否预示着同人作品都涉及类似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6年,金庸与江南的纷争就进入了公众视线。当时,金庸方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侵权。

  而江南所在地为北京,广州法院没有他的地址,导致江南未收到相关文件,被法院公示,又被网友挂在网上。

  2017年4月,此案正式开庭,双方庭辩的核心焦点在于,《此间的少年》里令狐冲、郭靖、黄蓉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是属于思想范畴,还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金庸方认为,上述原创武侠人物在数十年的传播中,已在公众意识中形成了鲜明经典的形象,具有极强的辨识度。而《此间的少年》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这些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并获利,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也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江南方则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存在根本区别。作品中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且不涉及针对金庸作品本身的改动。

  在一审判决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开了金庸与江南作品的对比。

  记者注意到,《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作品中大量人物相同。其中,与《射雕英雄传》相同的共27个,包括郭靖、杨康、黄蓉、欧阳克、欧阳锋、黄药师等;与金庸《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个,包括令狐冲、林平之、独狐求败、东方不败等;与金庸《天龙八部》相同的共18个,包括王语嫣、段誉、乔峰、段朱、段紫等;与金庸《神雕侠侣》相同的共7个,包括郭靖、黄蓉、小龙女、尹志平、陆无双等。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等方面,没有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撰写全新的故事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创作出不同于原告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作品,并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整体来看,并不足以构成侵权,因此判定江南享有完整著作权。

  同时,法院认为,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对上述元素可以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江南借名之举确实有借势获利之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外,法院还指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虽然相同或类似,但在文学作品小说中分属于武侠小说、校园青春小说,二者读者群有所区分,尚有共存空间,若江南在取得金庸谅解并经许可后再版发行,更能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有利于文化繁荣。

  作家江南当日也发布声明称,没有侵犯著作权是个好消息,而“不正当竞争”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声明还称,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但“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截至记者发稿,金庸一方对此事未有回应。

江南微博截图。

  记者也就此采访了第三方律师,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若剑表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是否获利关系不大,一般是看他人商业利益是否收到损害。

  “这个案子里也把金庸先生的作品认定为知名作品,实际上也是商业化的小说。如果借用知名商品的要素进行商业活动的话,应该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陈若剑说。

  那么,用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名进行再创作的“同人作品”,是否都构成侵犯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

  陈若剑觉得这需要具体分析。“这里要看作品具体的情节,会不会造成读者的误解。”

  律师柴峥则表示,如果从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创新的角度来讲,有自己完全的知识产权创作在其中的作品肯定比“傍名牌”更好。“如果一定要借鉴、引用,或者说向作者致敬,那至少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同时,柴峥指出,大家也不能认为只要作品不获利就不涉及侵权。(完)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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