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 检察院扫黑除恶 严把案件质量关

2018年08月20日02:30

来源:大河网

问办案一线干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伸基慰

  □河南法制报记者周惠通讯员谢苗恒陈蔚/文图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长期非法跨省收车讨债团伙7人批准逮捕。该团伙跨省作案30起,系涉恶案件,影响恶劣,平桥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规范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华西等8人驾驶两辆轿车,尾随被害人驾驶的汽车行驶至信阳高新区连接线、京港澳高速入口附近,被害人停车并下车查看时,华西等人不问缘由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及同行人员摁在地上,随后强行将被害人的汽车开走。经查,该车在卖给被害人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但目前该车为被害人合法拥有。

  另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华西成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给汽车租赁公司收逾期不交租金的车辆。2017年10月份,该公司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合作,华西负责替该公司收未按期还款的车辆,并约定每辆车收取7000至8000元的报酬。随后,华西陆续招募于甲等8人,成立了以华西为首要分子,于甲等为重要成员的非法收车专业讨债队,采取偷、抢等非法手段,先后在安徽、河南、江苏等地作案30起。

  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平桥区检察院与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席会,就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会商。会上,参会人员就华西等人寻衅滋事案交换意见,对于存在分歧的意见进行探讨,并就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内容进行了沟通,为案件办理夯实基础。此外,会议双方就下一步如何更加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沟通协商,并就建立会商工作制度、案情定期通报机制达成了初步共识。

  联系会召开,进一步践行重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提升办案质效。通过案件会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侦办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疑点、难点,进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指导,指导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方向、搜集固定证据,把好每一起案件的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要求上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惩的高压态势,截至目前批捕黑恶案件10起34人,进入审查起诉阶段7起40人。

  成立工作小组及涉黑犯罪检察组。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梁高峰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下达了每个时间节点的工作指标任务,工作部署涉及公诉科、侦监科、控申科等部门,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和明确职责分工。同时,该院根据省检察院《关于成立职务犯罪检察组和涉黑犯罪检察组开展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实践的通知》和市检察院《关于转发省院〈关于成立职务犯罪检察组和涉黑犯罪检察组开展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实践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涉黑恶犯罪检察组,统一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专职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并负责业务指导等工作。

  加强扫黑除恶普法宣传工作。该院一方面在主要路口、街道、单位外墙悬挂起扫黑除恶条幅标语,放置主题展板以及在案管大厅显示屏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另一方面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宣传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该院积极向群众宣传当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让群众充分了解斗争是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营造打击氛围,动员和鼓励群众踊跃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打赢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深入社会各方面进行普法宣传,开展全民守法懂法教育活动,增强社区群众法律素养与法治意识,从而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全区稳定和谐大局。

  突出打击重点严格依法办案。该院侦监、公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点打击13类黑恶势力犯罪,严格依法办案。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证据审査把关,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强化证据意识,对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坚决依法排除,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贯彻依法严惩方针,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的惩处力度;在批捕、起诉等诉讼环节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充分运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正确使用法律,防止机械执法。该院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但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不明显,在具体认定中,应根据立法本意,结合案件实际,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的相互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险,坚决做到不枉不纵。  (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


编辑: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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