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速发生事故逃逸,被判全责罚500元扣12分,正确做法是……

2018年08月24日19:2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8月24日16时许,陈某收到了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开出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违法原因是:肇事逃逸,陈某后悔不已。

  事情要从8月12日说起,当日18时04分民警接到李某报警:“在京港澳高速郑州段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刮着我的大众轿车,我刚一扭头那辆现代轿车不见了,跑了!损失不大,挺气人的!”

  事故值班民警陈华鑫、周宏坤迅速对事故进行调查。

  经查,报警人李某驾驶一大众小轿车沿京港澳高速郑州圃田段674公里东半幅,在左侧第一行车道自南向北正常行驶,突然听到车右侧“砰”的一声,就赶紧减速,同时发现右侧有一辆灰色小轿车也减速了,李某停车查看情况,发现车右侧有刮痕,损失不大,灰色现代车停在右前方应急车道内,司机也下车查看情况。

  李某于是就把车开到那辆车前方,打电话报警,李某看了一眼对方车号,接着报告自车损失,当他再扭过头时,那豫A3H***灰色北京现代小轿车不见了,李某对这位现代车驾驶员的不辞而别感到很生气!于是就出现开头报警的那一幕,并向民警提供了车载行车记录仪录像。

  民警调取该现代车的行车轨迹,发现车辆已从连霍高速公路沟赵站下高速,遂与现代车主联系,当时车主未接电话。8月13日上午,民警周宏坤与车主取得联系,车主是陈某的父亲,对事故并不知情,他答应民警通知他儿子到高速交警队接受处理,当天下午,陈某来到二支队。

  经了解,现代车驾驶员陈某是周口人,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公司上班,8月12日下午15时许,陈某驾车从鹿邑西收费站上高速回郑州,奶奶坐在副驾驶位置,事故发生时在左起第二行车道行驶,车速每小时110公里左右,开车时走神了,与左侧的黑色小客车刮了一下,就靠边停车了,看看车无大碍,左侧倒车镜折回,就扳了回来,看到对方的车也过来了,并且司机在打电话,由于奶奶身体不适,就赶紧走了。当民警追问:“你把奶奶送回家,为什么不马上报警或者到交警队处理此事?你是否酒后驾驶?”陈某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经过调查取证,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对该事故研究认定:陈某驾车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未与对方协商、未有及时报警或到交警队接受处理,构成逃逸,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该事故均未提出复核,目前陈某依法承担了该起事故民事赔偿13000元(尽管该车有保险,因驾驶员逃逸导致保险拒赔,赔偿款项全部由当事人陈某自掏腰包);民警依法对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500元罚款、记12分。

  高速交警提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时正确做法

  事故发生后怎么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线索提供: 杨军政 刘建伟)


编辑:郭同欢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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