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赖”决胜执行难 河南省法院公布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08月27日04:55

来源:大河网

  □河南法制报首席记者吴倩记者王东通讯员赵栋梁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为了打击拒执犯罪,我省法院系统下足了功夫。8月24日,省法院公布了近期全省法院审结的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各5起。

  1

  现金交易250余万元却拒执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某,住荥阳市刘河镇。王某申请执行吴某315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阳县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吴某履行义务。但吴某并未履行法律义务,且吴某个人及其管理使用的其亲属的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大量现金交易,共250余万元。2016年12月23日,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2017年6月30日,汝阳县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年底,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组织亲戚暴力阻碍执行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冯某,住濮阳市华龙区。马某申请执行冯某、濮阳市某面粉公司1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作出裁定,将经过评估、拍卖,流拍的濮阳市某面粉公司机组设备以89.6万元的变卖保留价作价抵偿给马某,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2017年6月,法院执行人员对该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冯某在有能力配合执行的情况下,组织多名亲属使用暴力妨碍执行。华龙区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冯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3月14日华龙区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交付已查封的设备,但其在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组织亲属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冯某服判,不上诉。

  3

  拒付每月60元赡养费被判两个月拘役

  被告人杨某,住焦作市中站区。杨某某、窦某某申请执行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杨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不向其父母支付判决确定的每月60元的赡养费和部分医疗费,并从此下落不明。执行中查明,判决生效后,杨某为妻子王某购买保险产品,年缴保费4900元;为儿子杨某峰购买保险产品,年缴保费1800余元。

  2018年3月,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杨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支付其父母赡养费和医疗费,却每年为妻儿缴纳大额保险费,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两个月。宣判后,杨某服判,不上诉。

  4

  转让名下财产却不还借款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住伊川县城关镇。蔡某申请执行陈某14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伊川县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将其别克轿车以1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将其经营中的餐饮公司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但所得转让款并未用于偿还涉案借款。2017年12月1日,陈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逮捕。

  伊川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理期间陈某部分履行还款义务,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4月27日,伊川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陈某服判,不上诉。

  5

  借他人账户运转资金实际控制人被判刑

  杜某某申请执行新乡市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辉县市法院于2014年6月3日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某公司给付申请人安装费报酬款46.93万元及利息,并依法冻结了其存款账户,但账户上无存款。经法院多次执行,该公司在分期履行10.5万元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靳某,实际控制并经营公司的是其子靳某某。靳某某提出仅有一辆车可以抵债,别无其他财产,后又反悔,法院先后两次对靳某某司法拘留15日。另查明,该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公司业务资金往来均通过靳某某和其妻子的个人账户进行运转,仅在2014年8月份,二人名下资金来往就有700余万元。

  2017年7月20日,辉县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新乡市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新乡某公司及靳某某服判,不上诉。

  6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韩某某,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索某某16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韩某某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流动资金1万余元;2016年1月24日,韩某某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一套,交房款107万余元。本案案发后,该房产被依法查封。2017年10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韩某某刑事责任;殷都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殷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韩某某仍继续对抗执行,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遂于2018年初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韩某某服判,不上诉。

  7

  不如实申报财产情节严重获刑

  被告人张某,住鹿邑县。自诉人史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663万元一案,鹿邑县法院执行中查明,张某在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了其开办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隐瞒了其以妻子名字开办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并由其经营的鹿邑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名下的宝马牌汽车一辆。执行人员在对张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时,发现其名下两个银行账户有多笔较大金额的款项收入。另在法院拍卖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时,张某拒不搬出,致使该房屋至今没有完成拍卖交付的程序。2018年3月,史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鹿邑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鹿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其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没有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拒不迁出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遂于2018年4月26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张某服判,不上诉。

  8

  刑事自诉中达成和解协议对方谅解申请撤诉

  被告人张某某,住开封市龙亭区。自诉人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等人19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在一次强制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搜出现金2万余元,但张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龙亭区法院遂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8年3月14日,于某某向龙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主动履行10.8万元,余款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于某某的谅解;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龙亭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9

  主动投案清偿债务获谅解法院准予原告撤诉

  被告人洛阳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某某申请执行洛阳某公司102万元借款纠纷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该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后,该公司履行52万元,余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2016年3月1日,该公司因经营活动收入360万元,款项直接打入了郭某某的私人银行卡中,但其没有用于偿还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7年年底,王某某向西工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西工区法院立案后,将郭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郭某某主动投案并清偿了全部债务。

  2018年1月,西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洛阳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被告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自诉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西工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10

  刑事自诉中偿还全部借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被告人李某某、蔡某,住焦作市山阳区。中国银行焦作分行申请执行李某某、蔡某借款本息31.4万余元一案,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于2017年6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多次对李某某、蔡某做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李某某名下有轿车一辆在本案执行期间转让给他人,得款没有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8年2月1日,中国银行焦作分行向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某、蔡某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自诉过程中,李某某、蔡某偿还了民事案件全部借款本息;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山阳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编辑:梁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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