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红十字水上救援队诉滴滴兑现百万赏金 高新区法院已立案

2018年09月01日09:4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8月31日,大河网记者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起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兑现百万悬赏金,目前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5月5日晚,空姐李某在郑州通过滴滴平台打了一辆顺风车,随后消失。8日,李某尸体被找到,警方将滴滴司机刘振华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5月10日,滴滴悬赏百万元寻嫌犯刘振华,称“对提供线索的热心人,滴滴将视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人民币的奖励。”

  5月11日,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接受办案机关邀请,开始搜索嫌犯。

  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警方与救援队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经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鉴定,确认打捞出的尸体系杀害空姐李某的犯罪嫌疑人刘振华。水上义务搜救队通过打捞找到了嫌犯,虽然是尸体,但对于警方告破此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否符合滴滴悬赏范畴?随后,救援队委托律师和滴滴方代理律师就悬赏金一事沟通,但未达成一致。

  8月27日,救援队向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原告救援队认为,救援队独自发现并成功打捞嫌犯尸体上岸,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滴滴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内容向其支付报酬。

  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月30日,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受理此案。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说,“滴滴的悬赏公告在法律上叫悬赏广告,这个在性质上叫单方法律行为,已经发出就立即发生相关的效力,除非过了相关的截止日期这件事情发生在时效期限以内,所以找到所谓的嫌犯,虽然是尸体,(救援队)也是把悬赏的标的物已经打捞上来了,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滴滴应当遵守事先的单方法律的承诺,必须支付一百万的悬赏金,但是涉及到相关提供线索的人比较多,这个可能有一个甄选,但最后在甄选过程中,应该着重考虑最后成功的这个人。”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毅也就该事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法院应当支持救援队关于奖励金的诉讼请求。 “王毅分析说,对于滴滴公司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已无争议,主要结合救援队的行为,对悬赏公告的内容做分析讨论。

  首先,主体资格问题。救援队全称为“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于2005年由民间的游泳爱好者自发组成,系民间非营利性组织。虽其参与搜救和打捞带有“义务性”,相应地滴滴公司的悬赏公告中所称的“热心人”对象是不特定的,并未明确将义务救援队排除在外。由此,该救援队应当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重要线索”问题。发现“重要线索”是滴滴公司对悬赏金领取的要求。界定打捞队提供的“重要线索”,主要基于警方“弃车地”与“打捞地”展开。据报道,5月11日,救援队接受办案机关邀请,开始搜索嫌犯。警方在航兴路该大桥上发现嫌疑人驾驶的车辆,通过监控发现疑似有人在嫌疑人停车处跳入河中。救援队结合警方确定的搜索范围,在该区域内成功搜索到嫌疑人尸体。基于“警方提供线索(划定区域),救援队辅助打捞”的分析,笔者认为,救援队的打捞行为似乎并不符合发现“重要线索”的要求。进一步的,根据报道,打捞出嫌疑人尸体是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从该地图中可以明显看出,“弃车地”距“打捞地”直线距离达到45km,依常理判断,即便办案机关给救援队划定了搜索区域,而最终发现嫌疑人的地点也应远超出了划定的区域。

  由此观之,救援队的搜索行为显然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线索,符合悬赏公告提供“重要线索”的要求。

编辑:魏蔚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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