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不拴绳4岁男童受惊吓摔成十级伤残 引发官司打4年

2018年09月06日08:04

来源:大河网

养狗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图中狗狗不是文中所写金毛。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李晓波实习生刘佩格通讯员韩冰

  4年了,贾芳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拿到判决书后,她大哭了一场。“总算给孩子有个交代。”

  2014年,贾芳年仅4岁的儿子凡凡在小区玩耍,受到同小区一条未束犬链的金毛狗惊吓,从花池上跳下摔伤,致右侧肱骨踝上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贾芳与狗主人关于赔偿方面也有过协商,但分歧较大。无奈,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洛阳市老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携饲养犬只出户,未按照相关规定为犬只束犬链,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判决后,狗主人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大黄狗惊吓,4岁男童花池跳下摔伤致骨折

  2014年10月17日晚8点左右,年仅4岁的凡凡与同小区的轩轩、小宇在老城区某小区楼下的花池内挖土玩耍,该花池距离地面有0.65米高,三个孩子的母亲在旁边聊天。之后轩轩和小宇到附近玩扭扭车,凡凡仍在原地玩耍。

  此时,被告张倩携其饲养的未束犬链的大黄狗进入小区,张倩走到小区一拐角处时,自行车链条掉落停下修理,大黄狗自行向南跑去。正在花池内挖土玩耍的凡凡见到突然出现的大狗后,受到惊吓,从花池跳下摔伤。

  凡凡被母亲贾芳抱起后,张倩赶来。由于凡凡一直哭闹要回家,且当时贾芳并未发现凡凡有明显外伤,误以为伤势不重,遂带回家休息,但到家后凡凡一直哭喊胳膊疼痛,当晚前往洛阳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凡凡右侧肱骨踝上骨折,贾芳意识到事态严重遂报警求助。

  随后,凡凡转入洛阳正骨医院治疗,前后花费医药费近万元。事后,经司法鉴定,凡凡右上肢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出院后90日内需一人护理。

  据贾芳说,她与狗主人曾多次关于赔偿问题等方面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无奈下,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

  男童受伤是否由狗惊吓造成?

  贾芳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狗主人张倩赔偿凡凡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

  庭审现场,原、被告围绕男童受伤是不是狗所致分别质证。

  被告张倩辩称,原告起诉事实系虚构推定事实,其致伤后果系监护人贾芳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非被告饲养动物侵权所致,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饲养动物经过公安机关的合法登记,不属非法饲养,且饲养的狗性格温驯,不具攻击性。

  事发当晚,凡凡母亲贾芳等人带三个孩子在小区活动,三人只顾自己说话,对三个孩子未尽看管照顾义务。事发前,对凡凡从台阶上往下跳的危险行为放任自流,不予制止。事发时,另外两名孩子在路上骑扭扭车,直接对着凡凡,凡凡为了和二人玩才从台上往下跳,其受伤系自行跳落及其母亲贾芳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

  事发后,张倩饲养的狗出现在现场附近,张倩因停自行车未看到事发一幕,贾芳就趁势指责是狗的原因造成的,并认为是受狗惊吓所致。贾芳为摆脱自身责任认为孩子受狗惊吓致伤纯属主观推定,没有依据和证据,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狗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费用8万余元

  一审,老城区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倩携饲养的大黄狗出户,未按《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犬只束犬链,具有过错。原告凡凡的摔伤,系受到大黄狗的惊吓,与被告张倩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张倩应对原告凡凡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张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凡凡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549.61元。

  张倩不服老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现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依旧围绕被上诉人的受伤是否因狗的惊吓造成展开质证。

  2018年5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携带宠物出行,主人要承担责任和义务

  长达四年的诉讼路,当事双方都为此付出巨大的精力。

  虽然,贾芳的诉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年幼的儿子却因此落下了残疾。张倩因为饲养的宠物狗,也付出巨大经济赔偿。

  近年来,随着宠物犬的增多,犬只随地便溺等不文明的养犬行为给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同样在小区里,一些公共场所,家长经常带小孩在此游玩,遛狗的业主明显增多,小区犬类吓人、伤人而引发的邻里纠纷、人身伤害、民事诉讼等经常见诸报端。

  对此,本报在此提醒市民,饲养动物,主人要承担很多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更要注意不要伤害他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携带犬只等宠物出行,一定要为其戴锁链束缚,并由成年人牵引,确保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避免攻击路人。

  四年诉讼路,感恩民警无私帮助

  今年8月14日上午,贾芳带着8岁的儿子专程来到洛阳市公安局邙山派出所,她还制作了一面锦旗,送给该所治安大队四中队民警赵智宏、南运西。

  原来,当年事发后,贾芳报完警,正是这两位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协助刚刚赶到的救护车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后,随后召集当事人和现场群众了解具体情况。

  然而,贾芳与狗主人协商未果,为给儿子讨回公道,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一开始起诉过程并不顺利,多次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请求。在征求当事民警赵智宏及南运西的建议后,贾女士慢慢对起诉程序有所了解,诉讼一事也逐渐走上了正轨。

  4年过去了,在冗长而艰难的诉讼过程中,她坚持到了最后,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贾芳第一时间带着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来到所里,与两位民警分享胜诉的喜悦,感谢他们多年来无私的帮助。

  (本文中,除民警名字外,其余名字均为化名)

编辑:张馨予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