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新制订 适用范围扩大到县级人大

2018年09月25日11:1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河南人大网联合报道(记者阎乃川 谢岚 高利国 席茜)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为适应新形势下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当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适用范围扩大到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

  《条例(草案)》规范的对象发生了变化,由原条例既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规范政府的预算管理工作,调整为仅仅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需要,将《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省、省辖市扩大到县(市、区)。

   审计计划、审计报告、整改报告均要提交人大常委会

  《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审计计划的确定应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审计项目计划应及时报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预算审查工作机构;规定应由政府负责人或受政府委托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规定审计查出问题的详细清单、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详细清单及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分别作为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为推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切实得到整改,《条例(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并可以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可以对政府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

   4种行为要受处分

  《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审计工作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2、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提交、报送、通报有关草案、报告、资料及有关情况,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就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提出的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4、其他妨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编辑:魏蔚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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