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买房吃“诚意金”暗亏 一文读懂定金、订金、诚意金差别

2018年09月28日14:2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郑州的李先生刷给开发商1万元“诚意金”,却并没换来对方的“诚意”。因对房屋面积存在疑虑,李先生放弃购房,而这1万元“诚意金”却被开发商扣下了。多次协商无果后,不甘心吃“暗亏”的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全额返还这笔“诚意金”。

  9月2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将1万元全额返还李先生。

  【案件】

  今年2月,李先生经过挑选,看中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套期房。

  李先生称,楼盘销售人员告诉他,由于楼盘位置较好,看房人数较多,建议其先交纳“诚意金”排号,待开盘后可按照排号顺序优先选楼层,所交的“诚意金”还能自动转为房款,并可参与后续抽奖活动。

  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李先生当场交纳了1万元“诚意金”,销售人员也当场为其出具了一张收据。

  但李先生在后期仔细了解该套房的户型、面积、公摊等信息后,对房子的面积及贷款支付比例心生疑惑。

  同家人商量后,他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

  可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从他提出退还购房“诚意金”开始,开发商就以“公司没有规定”“负责人员不在”等理由百般推脱,一下子就拖了半年多的时间。

  眼看“诚意金”有去无回,无奈之下,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全部10000元“诚意金”。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向李先生收取的10000元双方明确约定为“诚意金”,而非定金,现双方未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生活中,一些开发商为了提高购房者的积极性,往往要求对方先行交纳一笔几千至上万元不等的“诚意金”或“认筹金”,声称凭此在开盘后可以优先购房,并能享受一定程度的购房折扣。

  而所谓的“诚意金”“认筹金”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种商业上的销售手段。

  为此,他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应注意区分“诚意金”“认筹金”和“定金”“订金”等概念,尽量选择具有法律保护力的付款方式,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本质上讲,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一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所以除非购房者已经完全确认需要购买目标房源,请谨慎采用定金方式。

  2.订金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却完全不同。

  通常情况下,订金适用于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就下一步交房期限等进行的约定,购房者支付了订金及意味着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仅表明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向,支付订金的过程其实是在履行主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债的担保作用,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

  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订金合同,那么收取订金的违约方只需返还订金即可。

  3.诚意金

  “诚意金”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其属于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证明,性质上相当于预付款,对违约一方不具有惩罚性。

  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诚意金的行为仅仅意味着其有意向购买房产,如果双方就交纳诚意金后开发商交房义务没有约定,后期双方也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如果购房者中途取消了买房意愿,诚意金应全额退还;如果购房者最终购买,诚意金将转为房款的一部分;而如果开发商不交房,则其应该将诚意金返还给购房者,但购房者无法据此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4.认筹金

  与“诚意金”类似,“认筹金”也不属于法律概念,仅仅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通过优先选房、许诺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等方式,吸引有意向的购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几千至数万元不等的资金,进而提前圈定客户的一种营销手段。

  如果购房者后期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则认筹金就按照约定成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如果购房者没有同开发商签订任何合同,则认筹金是可以退还的。

  “认筹金”“诚意金”类支付行为使得购房者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在认购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购房者需要谨慎选择,如确有必要选择此类支付方式,可就后续交房时间、退款的条件、期限、退款方式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避免陷入被动局面。(线索提供:鲁维佳 明勋)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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