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医疗纠纷 《条例》具体说了些啥?

2018年10月09日04:59

来源:大河网

  10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施行,

  强调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并就医疗纠纷处理作出明确规范

  大河健康报首席记者刘永生

  10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条法规取代了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从预防和处理两方面入手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和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有关情况,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近日,记者走访律师,对《条例》在应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也进行了相应采访。

  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详解《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何要出台《条例》?《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做了哪些基本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详解。

  焦点1:

  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焦点2:

  《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

  焦点3:

  《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作了哪些规范?

  答: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条例》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此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焦点4: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答:人民调解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且具备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规定: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焦点5:

  《条例》在统一规范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此外,《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河南省律师协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专职律师何俊:

  新《条例》用大量篇幅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作出规定,足见重视程度。以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问题多为一些小的医疗纠纷,双方争议较大或者是造成损害比较严重的,多数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但此过程少则二三年,多则十年八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能在减少医患冲突、化解双方的矛盾上发挥主渠道作用,有望将调解时间缩短。

  另外,《条例》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一系列事项,这个“应当告知”,在法律中的意思是“必须告知”,比如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新《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履行告知义务,这样对医患双方都是保护。权责明确,就不会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法规释疑:

  专业律师详解如何应用《条例》

  专家支持:河南省律师协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专职律师何俊

  问:“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有什么不同?

  答:此前的法规名称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在的法规名称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区别。

  此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针对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定的医疗事故,但很多医疗纠纷由于未经鉴定,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此次《条例》将“医疗纠纷”明确为“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相较“医疗事故”更具普遍适用性。

  问:发生医疗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的五种解决途径,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申请人民调解是一大特色。

  国家卫健委、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调解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且具备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问:《条例》对病历填写及保管有何规定?

  答:病历等信息的公开透明是预防医疗纠纷、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在病历的保存方面,《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问:《条例》对查阅、复制病历有何规定?

  答:除了妥善保管病历外,《条例》还明确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发生医疗纠纷后常会出现患者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

  《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患者病历资料。


编辑:臧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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