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2018年10月11日11:1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何心悦)“残疾人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与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将被追责……”10月10日,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残联联合制定的《河南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已印发并实施,以进一步健全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强和规范全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

  《实施办法》对残疾人服务机构下定义

  据悉,目前我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种类、数量较多,初步统计有300多个,分别由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我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设立提供了依据,管理明确了行业部门和要求,登记明确了条件,服务明确了标准,监督明确了项目和内容,是河南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的基本规范性文件。

  《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行业管理部门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置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具备9方面条件

  《实施办法》指出,设置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具备9方面条件: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地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模、建设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服务需求相适应;有规范的名称、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及室外活动场地;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服务、管理及设施设备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有"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未与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配备的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等行为,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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