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层公务员因公负伤致残后 竟成分流人员

2018年10月12日08:09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我叫周建武,今年52岁,是渑池县英豪镇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0年3月以聘干身份分配至张村镇政府工作,1994年通过公务员过渡考试和考核,被录用为公务员。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因此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2001年7月,我按照镇党委、镇政府安排,下乡做夏粮征购工作,骑摩托车返回镇政府时,由于突降暴雨,道路泥泞,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右髋关节及腿部损伤。2003年10月,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公负伤。2005年10月,参加三门峡市机关事业单位伤残等级鉴定,为二等乙级伤残。随后,省民政厅为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被定为因公伤残六级。

  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时,我正在治疗恢复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也不能参加竞争上岗考试。当时,经镇主要领导商议后,让我在《渑池县乡镇机构改革一般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报名表》上填写“不竞争”意愿,继续治疗休养,公务员待遇不变。多年来,我的工资、福利等均享受公务员待遇,每年年终考核时都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然而,2016年乡镇实施公务员职务级别并行制度时,我未被列入职级晋升人员名册。后被告知是因为我未参加2005年机构改革统一考试,已被列为分流人员,取消行政编制,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显然,未经法定程序,且我完全不知情,取消我的行政编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条款规定。为此,我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申请依法依规恢复我的行政编制,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今年3月份以来,张村镇党委、政府对我反映的被取消行政编制一事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向知情人特别是2005年时任张村镇主要领导,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内查外调。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我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诉求合理、依据充分,同意恢复我的行政编制,并于6月26日以镇政府文件(张政〈2018〉80号)的形式向县人社局呈报了《关于恢复周建武同志公务员编制的请示》。

  《请示》上说:“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周建武同志正在治疗恢复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也不能参加竞争上岗考试。经镇政府研究,同意周建武同志在《渑池县乡镇机构改革一般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报名表》上填写‘不竞争’意愿,让其继续治疗休养,公务员待遇不变。”

  4月18日上午,我来到县人社局,反映因公负伤、被错误取消行政编制、要求恢复编制、享受职级并行一事。局领导看了我的反映材料之后,说“材料很翔实”。可是这之后,我再向县人社局领导反映问题时,局领导的态度却变了,总是以工作忙、要开会为由搪塞,要么避而不谈,要么扬长而去。8月21日上午,我再一次敲开人社局领导办公室的门。局领导这次说,我的问题难解决,因为我未参加竞岗考试。人社局没有错,谁错让我找谁。

  2005年,张村镇政府《关于周建武同志的评残报告》这样对我评价:“正值夏粮征购大忙季节,周建武同志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包村干部,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事业心,强忍疼痛,继续工作。后渐疼痛加剧,行走困难,以致不能坚持工作。周建武同志到洛阳市正骨医院体检,被诊断为创伤性右侧股骨头坏死。后又四处求医,多方治疗,终未治愈,造成残疾。”

  17年多来,我一瘸一拐、一颠一跛地生活着。我从家到镇政府,再到县人社局,往来奔波,来回折腾,难道最终得到的竟是如此令人寒心的答复吗?不知道广大辛勤奋战在乡镇基层一线的公务员,对我的遭遇作何感想!

编辑:张馨予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