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在押犯逃脱"假律师"协助 细节让人意外

2018年10月20日11:03

来源:中国之声

  昨天有媒体爆出,网络上流传一份由黑龙江公安厅发送至吉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协查通报,其中称,10月18日16时许,黑龙江省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在律师杨某协助下脱逃。但是当事律师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是被冒用了身份。

  犯人依然在逃

  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截至今天早上,犯人依然在逃。

  记者:截止到目前,犯人还没有缉捕归案,依然在逃。根据大庆市公安局的最新通报显示,18号15时55分,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利用与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的协助下逃脱,与此同时,大庆市公安局,也公布了在逃犯人的体态特征和照片,据了解,犯人刘文忠,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方脸平头,东北口音,体态微胖,户籍地址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西洼子村。目前警方正在全力缉捕在逃犯人。

  昨天,网络上传出一份黑龙江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发给吉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协助通报,经过黑龙江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证实,次协助通报确实是黑龙江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发给吉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目的就是尽快将在逃犯人抓捕。

  但是这一事件仍然有诸多疑点没有解释清楚,假冒律师人员是如何骗过警方进入到看守所的?又是如何在看守所协助犯人逃跑的?本次犯人出逃是否与看守所疏忽大意有关?这些问题大庆市公安局并没有给与正面回应。

  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的会见室,双方之间有护栏进行隔离

  逃犯是谁?

  曾是驾校校长,债务缠身疑为"老赖"

  司法文书显示,脱逃犯人刘文忠,涉嫌诈骗犯罪,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西洼子村三组,原系大庆市让胡路区中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校长。

  工商资料显示,刘文忠曾担任校长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中文(后改名“宝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注册于2014年3月,已于2018年5月7日注销。

  从2014年到2017年,刘文忠身陷债务纠纷,牵涉进多起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的纠纷中,并且经常欠债不还。

  名下车辆及房产被查封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2016年7月19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刘文忠通过朋友向韩某某借款48.2万元用于经营驾校的周转,债务到期后,债主多次索要未果。最终,刘文忠被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判处赔偿本金加24%的违约金。

  2017年4月25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到被刘文忠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终止了上述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大庆市中级法院的一系列执行裁定书显示,刘文忠2016年陷入与于某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中,根据大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某某2017年1月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8日,刘文忠名下的车辆被查封,查封期限2年。2017年2月20日,刘文忠位于大庆市和大庆市让胡路区的两处房产被查封,查封期限3年。

  到了2017年9月12日,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刘文忠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被终止。

  等待他的又会是怎样的惩罚?

  这起事件发生后,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就在本月初,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脱逃后被捉回。不同的是,这次嫌疑人是从看守所脱逃,等待他的又会是怎样的惩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

  他这种脱逃行为成立的是一种脱逃罪,那么他没有被宣判在羁押期间的脱逃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所以说等抓到之后他可能承担的是一个数罪并罚的后果。只要是被公安机关、被司法机关已经实行控制的罪犯也好嫌疑人也好被强制采取强制措施的,不管他有没有被最后定罪,不管他有没有最后被判刑,在此过程中的逃脱本身就构成了脱逃罪的范畴。那么如果在脱逃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破坏了公私财物,或者是打坏了看守人员,有可能是数罪并罚。

  监控画面拍摄到的在押嫌犯脱逃时所乘车辆,该车辆牌照与黑龙江警方发布的协查通报车牌号一致

  当事律师称身份被冒用

  这起事件当中,有律师协助脱逃的细节引发公众的关注,此前由黑龙江公安厅发送至吉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协查通报》写道,10月18日16时许,黑龙江省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某忠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在律师杨某某协助下脱逃。脱逃后,刘某忠、杨某某乘坐同一车辆,经黑龙江省安达收费站驶向哈大高速公路。通报还公布了杨某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此,当事律师杨某某向记者表示,不是他本人所为,而是有人盗用他的身份帮犯人逃脱了。此后在昨晚7点,大庆市警方在发给媒体的回应中表示,“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利用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的协助下脱逃。”

  北京市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网站对律师杨马强的介绍

  律师事务所:当事律师当天一直在律所,未离开

  昨天,杨某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该律师事务所和杨某某律师本人从未受逃犯刘某忠或其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声明还发布了有杨某某在律所出现的视频监控截图,作为其不在场证明。声明还说,昨天全天,杨某某律师一直在律所内工作,无任何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联系该所或者杨某某律师本人要求协助调查。该律师事务所称,将会持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对于此次事件给该所及杨某某律师本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均会保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专家: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指出,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在发布警情通报的时候有可能因为时间的关系,还没有调查那么清楚,可能写错了相关的人,那如果说错了的话对律师事务所来说是一个名誉权上的损害,对可能涉及的律师来说可能也是名誉权的损害。那么如果受到损害的话,那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提起这种关于名誉权的诉讼的。不管是自然人也好,还是律所的法人也好,都可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这个诉讼要看发布的这个信息是不是真实的,现在如果事后被证实不是真实的话,那看看警方在发布信息的时候有没有其他的抗辩,比如说因为新闻性,新闻性是传播法上一个法定的抗辩事由,是因为有时效性,发布的可能比较快,所以没有弄清楚到底真实性是什么就发出去了,但是这个新闻性的抗辩前提是当时不是肯定性的这种表达,说有可能是谁,那如果警方在警情通报中用肯定的语言说了是某个律师事务所,如果提及的话事后证明是错误的,那可能按照相关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能要承担一个赔礼道歉及时更正的规定。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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