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二审 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详细规定

2018年10月22日17: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 马海燕 梁晓辉 张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在北京开幕。二次提请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详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为此,草案增加了六项规定:

  一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二是,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五是,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六是,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草案充分体现“三医联动”,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明确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明确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草案增加规定,职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经历。

  草案还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完)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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