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医师评副高基层经历不可少

2018年10月23日07:16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备受关注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维护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拟从法律层面予以完善。草案还增加了规范疫苗、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1:医疗纠纷】

  医生注意:术前风险要取得书面同意

  草案规定,公民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有关的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德方面,草案规定,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此外,增加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患者注意: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医患纠纷的出现,有一部分原因是患者对医疗程序不理解,对医疗机构缺乏敬畏,针对患者义务,草案也做了相关规定。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此外,草案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关键词2:疫苗】

  疫苗用药不良反应,应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公民有依法受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此外,草案规定,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进行监测。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草案明确,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关键词3:基层医疗】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一年以上基层经历或成“硬指标”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同时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医疗卫生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保障。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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