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可延期

2018年10月23日07:18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迎来“大修”,22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此次审议有哪些亮点?

  明确农民可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他人经营

  外出打工,土地交给别人经营,那地还是不是我的?收益该归谁?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此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记者了解到,所谓“三权分置”,即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既有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是否应当在此次修改中予以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办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因此,草案增加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同时,草案明确,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此外,草案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土地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者可申请登记

  农民外出打工,将土地流转给回乡创业的大学生小李经营,小李准备种植果树,但果树投资回报需要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小李是否可以就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让投资更保险?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不过,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有的经营者希望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从事短期粮食种植的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据此,草案增加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等5类行动的除外。

  再吃“定心丸”,明确草地、林地承包届满后的延期问题

  承包期的问题也是农民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为了给农民吃上“定心丸”,草案一审稿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草地、林地也属于农村土地,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当明确。

  因此,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链接】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啥?

  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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