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与坏的互联网金融

2018年11月02日15:11

来源:金融时报

  时空限制突破是新业态产生的重要原因

  著名的《金融学》教材中,博迪和默顿对于金融学的定义是,研究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资源跨期配置,强调了不确定性和跨期。只不过,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不断修改着金融学的定义。依托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将卖方和买方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大大拓展了。实体商铺的买方只能局限在某个区域范围内和时间限制,而互联网上有无数个买家和24小时交易。用在互联网上买卖商品的逻辑,在互联网上买卖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于是产生了所谓的互联网金融。 

  数字技术将对金融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与互联网金融紧密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数字金融,即互联网技术或数字化技术与金融相互融合而产生的金融产品、服务和业态等。数字金融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产生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原有的金融业态内产生)。有研究将此界定为“金融科技”。第二个层面是指依托这些新技术而产生的新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量化投资、互联网征信、数字货币等。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对传统产品和服务的部分替代,它的影响可能是系统性和颠覆性的,可能会提高交易效率,甚至解决金融的核心问题即信息不对称问题。然而,新的金融业态只是对原有业态的有益补充,在中短期内不会替代原有金融业态。因此,互联网金融只是一种新金融业态或者说新型商业模式,对金融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新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

  好的与坏的互联网金融

  金融科技的确能够解决交易效率问题,交易速度大幅度提高,支付环节的金融风险得到控制,但没有解决交易定价问题或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帮助融资方解决流动性资金需求(或短期资金需求)问题,但目前来看通过平台得到的资金,大部分成本远超过通过银行贷款得到的资金。

  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底层资产来源的真实性和风险性;二是投资人的羊群效应或挤兑行为。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底层资产是来自于助贷机构或者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台自身并没有建立起获得底层资产的线下直接渠道。换句话说,大多数平台只是底层资产的销售中介而已,其并没有将重心放在确保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和风险性上,而更多关注在其平台上底层资产的交易规模和交易的速度,可能使得平台拆新还旧,最终项目崩盘。然而,即使能够保证底层资产来源的真实性和风险性的情况下,若受重大外部冲击的影响,投资人对失去信心,则悲观情绪会传染,导致投资人或资金提供方同时向平台挤兑的现象,平台流动性枯竭,最终可能被迫清理。

  另外有一种观点基于萨伊定律,供给会创造需求,只要有供给就一定能够有需求。那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产品供给是否过度?政府并不会将公路修在没有人烟的山顶上,真实且有能力的需求才能够创造价值。基于新技术的金融产品供给,需要满足潜在需求,且这种需求是真实且有能力的需求。

  基于此,好的互联网金融,其融资需求一定是真实的融资需求而不是造假的或平台公司不清楚的融资需求。然而,坏的互联网金融则制造假的场景和假的融资需求,为无消费能力的群体制造融资需求等。虽然此前一些p2p平台出现跑路、被迫清盘等,但并不意味着所有p2p平台,甚至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坏的”。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需求的消费者和小微企业获得了金融服务,因而在金融资源配置规模层面真正做到了“普惠金融”。从现有发展模式看,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以真实消费和真实融资需求为基础的P2P平台;二是电子商务平台以网店的网络订单或交易流数据为基础而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三是以中小微企业真实融资需求为基础上的众筹平台;四是银行以企业真实融资业务为基础而提供的电商金融服务。总之,好的互联网金融要么有真实的场景,要么有真实的融资需求。 

  行业治理的核心点

  沙盒监管模式并不适合现阶段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应该采取穿透式监管,重点关注底层资产或融资需求的真实性和风险性。底层资产来源的机构最好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二为一,否则应该限制无真实底层资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交易规模。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产拆分(或同一笔融资需求拆分为不同期限)的监管。在此基础上,再谈对平台期限管理、资金流水或资金池等监管。

  当然,上述分析只是针对正在运行中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为金融涉及到资源的跨期配置,涉及到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提供方全部为个人投资者,涉及到系统性风险和社会稳定,所以需要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门槛。杜绝互联网金融乱象,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下从事经营活动,坚守自律,一方面需要将现有平台中“坏的互联网金融”清除掉,另一方面更需要阻止“坏的互联网金融”再进来。例如,建立类似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制度;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互联网金融评价评级体系等。

  王义中,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2010),浙江省优秀博士后(2011),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2013),全国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2014),获得浙江省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14),曾任浙江省舟山市金融办副主任(2015-2017,挂职)。在《经济研究》、《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等期刊发表论文,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研究方向和领域为数字金融(含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区块链等)、公司金融(含公司投融资研究、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含实证资产定价、量化投资)、宏观金融(含国际金融、货币经济学)。

编辑:史海山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