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郑州信用修复新规出台,企业个人信用污点有望“洗白”

2018年11月16日10:15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裴熔熔

  11月16日,记者从信用郑州官微获悉,近日,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郑州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对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机制予以明确。

  《办法》指出,依法对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处罚信息的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认定。

  失信认定单位应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明确其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向社会公示。

  | 信用修复条件

  一般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失信信息在“信用郑州”网站或者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期限为1年的,失信主体可在公示期3个月之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自失信行为披露之日起计算。

  2. 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

  3. 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4. 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承诺书》并通过“信用郑州”网站向社会公开。

  5. 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严重失信主体有下列主动自新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参考:

  1. 主动公开并履行信用承诺的。

  2. 法定代表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

  3. 主动提交市信用办认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4. 接受失信认定单位诚信约谈的。

  5. 县(市、区)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6. 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记录。

  信用承诺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失信认定单位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 信用修复限制

  失信主体涉及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1. 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2. 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杈、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

  3. 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内的同一类失信行为,距离上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4. 在不同失信认定单位的同一类失信行为,1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5. 失信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6. 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

  7.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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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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