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女子被小区施工管道绊倒造成九级伤残 法院判施工单位赔偿15%

2018年11月20日17:4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地区的道路管网改造也日渐频繁。然而一旦施工现场“不设防”,这些“跑出地面”的管道,就可能会给附近居民及来往群众带来安全隐患。郑州的李女士就因不慎被一根裸露的管道绊倒后受伤,将施工方某建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11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施工单位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15%共计1万7千余元。

  现年63岁的李女士是郑州一家工厂的退休女工。2017年3月的一天下午,李女士从家中出发准备步行出小区买菜。为了抄近路,李女士从小区内正在施工的一处路面走过,途中一不小心,被一根高出路面约10厘米的管道绊倒。随后,李女士被小区居民扶起并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右骨颈骨折。李阿姨为此住院10天,花去了数万元的诊疗费用。

  李女士出院后,多次找到施工方某建设公司协商,对方则以李女士不能证明其是在施工现场受的伤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施工方某建设公司起诉到了惠济区法院。

  法庭上,原告李女士称,事发地周围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也未对工地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才导致其受伤,某建设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自己的绊倒受伤买单。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女士出具了医院检查报告单、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好心扶起李女士的刘某也提供了证人证言。

  对此,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其在施工时已在事发现场附近留有供人通行的小路,且摆放了醒目的指示牌。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李女士的受伤是由于其走近路,不按标志行走才造成的;且李女士不能说清将其绊倒的管道的具体情况,仅凭李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受伤是由于施工方过错导致;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某建设有限公司还提供了事发现场照片、工程建设公示牌等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李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李阿姨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9)级伤残。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居民小区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本案管道所放置位置,原告李女士作为成年人本可绕开管道,却选择跨越管道通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情况,酌定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李女士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某建设公司的辩解意见,证人证言与医院检查报告单、病历、本院所作的勘验笔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李女士因跨越被告所放置管道而受伤的事实,其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线索提供:鲁维佳 国伟)

  


编辑:魏蔚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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