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判同方威视诉许昌瑞示专利侵权案终审胜诉 具有参照示范意义

2018年11月21日18:05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11月21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知,省高院日前对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清华大学和同方威视专利权一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许昌瑞示被诉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停止制造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表示,此案对我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参照示范意义,并提示我省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意识,避免侵权法律风险。

  据了解,本案的涉案产品是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主要用于海关集装箱的检查。本案原告企业同方威视为安检领域的龙头企业,依托于清华大学开展长期创新性研发,在集装箱/车辆检查领域形成了一整套世界领先的原创性技术,连续6年市场占有率全球第一。

  本案被告为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注册成立的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许昌瑞示投标许昌市政府“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采购项目”,其投标产品被清华大学和同方威视认定侵权,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项专利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原告方胜诉后,许昌瑞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过开庭审理和再次现场勘验后,日前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许昌瑞示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结果对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参照示范意义,反映了我省在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坚定态度。”河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王肃教授告诉记者,在国家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河南省近年来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出了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赔额有较大幅度提高,执行力度显著加大。例如,2016年在骆驼商标侵权案中,郑州中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00万元;在郑单958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中,郑州中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950万元。

  从近年来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看,国内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维权的意愿不断增强。“创新型企业如果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创新成本无法收回,创新积极性将严重受挫。”王肃建议,我省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创新,通过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及时把创新成果权利化,在发生侵权时及时维权。

  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招投标项目时,王肃提醒,企业应咨询专业机构,事先进行专利、商标信息检索分析,避免侵权法律风险。目前,河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设立了专利、商标、著作权三个专业委员会,可以为我省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防范等服务。

  河南省企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该如何应对?王肃建议,企业可委托专业律师,在起诉前对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进行研判,不打无把握之仗,并积极取得对方侵权以及侵权获利的证据,无法取得的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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