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改:8类不得出租房屋情形拟改为5类

2018年11月28日08:09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郑州、开封、洛阳等河南16地市的36部地方性法规将“打包”修改。11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郑州、开封、洛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了8类不得对外出租房屋的情形,包括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权经营管理权的;权属有争议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等。参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拟对不得出租房屋的情形及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修改为: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危房;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与《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同批次提请修改的,还有郑州市其他9部地方性法规。比如《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取消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条款;删去了对排污费的规定等。

据介绍,为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对1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除了上述两个,还包括《郑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等其他8部。

2018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河南省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生态环保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年内完成。

7月至9月,开封、洛阳等15市分别将《决定(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法工委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与15市进行了沟通和反馈,确定需要打包修改的法规有26部,具体涉及条款98条。

记者了解到,这些法规包括《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有房出租的人请注意,《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拟对不得出租房屋的情形及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属于违法建筑的;

2.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5.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责编: 裴熔熔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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