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河南印发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准入条件明确

2018年12月10日17:10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刘安琪

12月10日,河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以河南自贸试验区和郑州铁路口岸为依托,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一平台四体系”(即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国际市场采购体系、贸易便利通关体系、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汽车平行进口行业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汽车领域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到2020年,初步建立辐射中西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实现平行进口汽车质量可追溯、服务有保障、市场更规范。

| 试点模式和范围是什么?

试点模式: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按照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试点平台是指具有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金融支持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车辆追溯系统。

试点范围:注册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内的汽车进口企业及经销商,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依法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汽车的经营活动,以郑州铁路口岸为主开展汽车进口业务。

| 试点平台与企业准入条件有哪些?

试点平台准入条件:

1. 平台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平台或平台投资方固定资产不少于1亿元,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销售展示和仓储面积;近两年完成汽车进口量不少于200台,或进口额不低于1亿元,或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

2. 平台或平台投资方具备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和完善的国内销售及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零部件供应、金融支持等方面具备服务平台会员企业的能力。

3.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工商、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试点企业准入条件:

1.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近两年有汽车进口实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和风险防控机制。

2. 具备在境外采购汽车并完成报检报关的能力,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销售展示面积及售后维修、零部件供应等服务能力。

3.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工商、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试点对象认定流程为申报企业向初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向河南省商务厅提出申请;河南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意见征询、社会公示等,择优认定试点对象。

| 有以下情形之一,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 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的;

3. 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严重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 拒不履行售后服务、产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及缺陷召回等义务的;

5. 未向社会公布其进口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6. 有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由试点对象之外的其他企业代开机动车专用发票,违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等行为的;

7. 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进口量小于100辆的;

8. 其他不适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同时,河南省商务厅将定期组织对试点对象进口(经营)规模、通关能力、售后维修保障能力和诚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对象动态调整的依据。

责编: 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编辑: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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