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被狗撞成十级伤残 人狗相撞,该如何索赔?该看看这两个案例

2018年12月11日11:08

来源:大河网综合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狗的纠纷,除了被咬,还有其他情况,比如人狗相撞发生意外。

  图据“平安中原”微信公众号

  案例一

  巩义一位女士被金毛犬撞成九级伤残 狗主人赔了12万

  巩义市宋陵公园,不少市民习惯清晨在此晨练。市民赵女士在步行穿过公园的途中,被从背后跑来的一只未系狗绳的金毛犬撞到小腿,致使倒地摔伤。后金毛犬的主人即王先生赶来,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没想到情况还挺严重,初步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

  赵女士住院花费了近2万元,王先生垫付了医疗费。但随后双方却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

  金毛主人王先生认为,躲避障碍是动物的本能,狗跑着向人身上撞有违生活常理;人的视线在正前方,难以看到后面撞到的物体,赵女士所言看到狗从后面撞到她不符合逻辑;穿高跟鞋跌倒的几率本身就比穿平底鞋大,不能排除被上诉人自己跌倒的可能性。

  赵女士表示,步行中金毛犬冲撞到小腿,摔倒受伤是事实,当时现场有很多晨练的人可以作证。因金毛主人积极施救,并垫付医药费,所以当时没有报警。双方就赔偿协商不成,金毛主人才开始找托词不认账。

  此外,公园里遛狗,违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个人携犬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的规定,存在过错。

  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金毛犬撞人致其受伤,且王先生违反有关规定并未对该金毛犬采取系狗绳或项圈等安全措施,并疏于看管,应担责。

  王先生称赵女士受伤时脚上穿的是高跟鞋,其摔伤是由其自身重大过失造成的,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赵女士对于其受伤存在重大过失。经法院审理判决,赵女士获赔12万余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

   婴儿被狗撞成十级伤残 狗主人不履行判决被拘留

  事情还要从2017年12月29日说起。当天许某抱着自己七个月大的女儿廖某某在三亚市金鸡岭社区东一巷路口附近散步,不料从身后窜出一只大狗,从许某胯下冲过,将许某绊倒,导致孩子也摔倒在地上,造成头部、脸部和腿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且该狗还咬伤了孩子的左脚。经医生诊断,廖某某左腿股骨骨折,骨骺损伤,可能留下后遗症。即使经过手术治疗,孩子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未来两年内都要持续进行复查。

  事故发生后,廖某某的父母将该狗的主人冯显为告上法庭。案经城郊法院审理,经司法鉴定廖某某因摔伤导致左股骨远端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由此判处冯显为赔偿廖某某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冯显为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廖某某的监护人于2018年7月25日向三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吴忠向被执行人冯显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不料,冯显为却跟执行法官玩儿起了躲猫猫,法定期限届满后不但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在接到执行法官的电话时,冯显为嘴上答应着来法院协商赔偿事宜,挂了电话便没有了下文。执行法官认为冯显为的行为属于逃避履行责任,遂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书,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近半个月的走访调查、蹲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亚中院”)执行干警7日终于在一家饭店找到被执行人冯显为,并将其拘传至法院。涉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冯显为被拘传后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于当天下午被司法拘留。

  【说法】法律明确动物损伤他人,饲养人应担责,法院还支持了精神赔偿

  12月5日,《河南省限养区内禁养犬只名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布,其中规定了在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的名录,约50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上述两起案例,均无法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反而暴露了养狗人的一大问题,就是在公共场合缺乏对自己狗的约束,最终既给他人造成了身体损害,也让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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