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网约车出事故 理赔成难题 法院判决网约车平台承担医疗费

2018年12月12日07:31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通讯员鲁维佳

  早起赶飞机,担心出租车不好打,不少人都会提前预约一辆网约车。不过,一旦途中发生意外,找谁索赔就成为一大难题。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网约车平台打车引发的纠纷,市民赵先生打车去机场路上出车祸,为索赔,赵先生将网约车平台、所乘坐网约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该网约车挂靠公司及司机起诉到了法院。

  案例

  打网约车去机场,路遇车祸人遭殃

  现年40岁的赵先生是郑州一家IT公司的客户经理,去年11月的一天凌晨5点,准备到外地出差的赵先生通过某网约车出行平台预约了一辆快车到郑州新郑国际机场T2航站楼,平台指派司机高某接单。

  不料,车子开到机场高速上,高某驾驶的轿车不慎追尾了一辆白色小轿车,致使两辆车都不同程度受损。赵先生也因此受伤,花去了十多万元的医疗费用。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赵先生将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司机高某及所乘坐轿车(即肇事车)登记公司郑州某公司和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支付的医疗费11万余元。

  声音

  肇事司机:通过挂靠成为网约车司机,只负责执行

  司机高某认为,自己通过挂靠郑州某公司成为网约车司机,只负责接单,运输合同发生在乘客和网约车平台之间,且平台对每一单都直接抽成,所以理应由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公司:只负责提供居间服务,乘客自身没系安全带也有责任

  郑州某公司认为,挂靠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运营,也是网约车平台派单,该平台在每单业务结束后都直接给司机提成,因此赵先生要求的医疗费应该由网约车平台承担;且作为成年人的赵先生乘坐肇事车辆时并未系好安全带,司机也多次提醒,其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郑州某公司只负责提供居间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跑网约车属于运营行为

  保险公司则表示,肇事车辆在公司承保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行车证也明确载明了该车的非营运性质,但司机高某却驾驶该车跑网约车,并向乘客收取相关费用,实际上属于营运行为,增加了危险程度,也未向保险公司告知,既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该种改变使用性质增加风险程度的违约行为规定为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网约车平台承担医疗费,挂靠公司、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所驾驶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郑州某公司,行车证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三责险、不计免赔险等,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保险单载明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客车。郑州某公司与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本案事故发生时,肇事车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高某为肇事车的实际车主,其将车辆挂靠在被告郑州某公司从事运营业务。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赵先生因车祸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采信。因肇事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赵先生要求赔偿的医疗费,首先应由该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万元。又因肇事小轿车系高某购买后挂靠在被告郑州某公司从事运营业务,本案事故发生时高某正在从事运营服务,对该车的运营性质,郑州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投保商业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公司作为该事故网约车的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对原告剩余部分损失10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郑州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单位、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人,明知该车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即投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网约车公司、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经郑州中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网约车公司赔付赵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此次诉讼各方再无任何纠纷。

  提醒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相应险种

  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约车以其方便快捷等特点日益受到民众青睐,随之而来的,则是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而产生纠纷的与日俱增。目前网约车主有不同的经营模式,而根据平台抽成和信息提供模式等的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平台、挂靠公司及驾驶人等的责任划分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当区分情形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私家车注册变更为网约车后,如果没能及时履行,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补缴相应保险费用的,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被判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就是此种情形。为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如确定将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相应险种,否则可能会面临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编辑: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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