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开发商诉购房者“合同无效”案宣判: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9日19: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西安12月29日电 (记者 张一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购房者“合同无效”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以签订合同时没有预售证为由,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两年前已经内部认购并交付全款的购房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2018年6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购房者之一李女士与开发商所签内部认购合同无效。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李女士随即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闻天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取得案涉房地产“紫杉庄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1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5月动工建设。2016年4月25日闻天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了认购合同,李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17年5月主体封顶,6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2月12日,闻天公司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的名称虽为“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但合同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豫苏表示,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完)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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