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张莹:妨碍公交司机行车安全要有法律撑腰

2019年01月14日20:37

来源:大河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 (大河报记者 邵可强 摄影 吴国强)“1月12日,湖南邵阳,女乘客张某因错过站点,要求司机中途停车遭拒,遂取出随身携带的保温杯,将杯中热水泼在司机手上。司机手部烫伤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一车乘客被晃倒,其中一名乘客眼部撞伤。”这样一则新闻让参加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张莹很揪心,因为她的另一个身份是安阳市公交公司的司机。今年省两会,张莹将关注公交车行车安全,她建议妨碍公交车行车安全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持。

  【体会】驾驶公交突然被抢方向盘

  去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导致15人死亡,让人心痛。张莹作为公交司机将近20年,她深有体会。

  2014年的一天,她驾驶9路公交车往返安阳市区和龙泉镇,当天载着约40人的公交车行驶至郊区,恰逢当地集会,因为摆摊较多车辆难以通行,在未到达站点时就要掉头,“因为集会时间固定,司机都知道,乘客上车时都会提醒”。但是,当天一名乘客因为公交车没有到达他要去的那个站点,就一直发牢骚,而且和张莹发生争执。让人没想到的是,该乘客趁着张莹不注意,突然抢夺方向盘、拔车钥匙。

  张莹回忆说,当时还是比较冷静,没有和乘客发生冲突,而是松油门踩住刹车停稳了车,“幸亏当时车辆减速准备掉头,旁边也没有其它车辆和行人,不然后果不堪设想”。事后,110处警民警进行调解,因为没有造成伤害,该乘客就离开了。

  张莹进一步说,公交公司对司机都有“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要求,有的还设立了委屈奖。且近年来正在逐步更新公交车,在驾驶座右侧安装了侧门,给司机一个相对安全、不受干扰的空间。但是,这些要求和硬件并不足以避免个别极端事故发生。况且司机也是人,并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情绪。

  【声音】立法护航公交车行车安全

  因此,她建议说,公交车承载着公共安全,对于扰乱行车安全的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即使攻击公交车司机不造成任何后果,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她举例说,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通过了《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针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规定司机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有乘客妨碍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针对乘客妨碍公交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若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例》规定,“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公交车驾驶人对妨碍行车安全的突发状况的处置要求。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

  除了立法外,张莹还希望所有人都能“同车共济”,司乘人员发生争执时,其他乘客可以从中调解或站出来制止某些过激行为,这样避免不必要人身伤害意外等的发生。


编辑:郭同欢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