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景柱|建议放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

2019年03月07日07:40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裴熔熔文朱哲摄影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工商联主席、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在接受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称,他今年的提案是建议优化民营银行发展环境、放宽民营银行准入条件。

  民营企业投资银行存在三大问题

  景柱认为,民营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中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由于民营企业投资银行存在三大问题,民营银行发展始终受到限制。

  一是事前门槛高。《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民营银行发起人应为民营银行注册地内的民营企业;民营银行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东部地区),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作为民营银行的发起人。景柱认为,这些相关条款标准过高,已经影响了民间资本进入民营银行的积极性和可能性。

  二是事中路很窄。民营银行吸收存款能力弱。负债来源狭窄,负债规模受限较多。由于网点受限,基本没有获取线下存款的条件,主要依赖股东和同业,影响其信贷投放能力,不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营企业。同时民营银行业务开展限制也较多。业务范围有限,成立初期业务范围限于传统的存、贷、汇等基本业务,发展缓慢。

  三是退出接盘难。受银保监会“一参一控”和只允许同地区民营企业接受转让等政策影响,民营银行接盘股东亦要符合民营企业发起人入股条件,符合受让条件的股东不多,原股东退出时,没有合适的股东接手。民营银行股东转让受限,股权转让时需要当地政府金融办(局)先审批。另外,《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景柱认为,此举不利于民营企业融资路径通畅。

  三项建议支持民营银行发展

  据了解,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共审批筹建17家民营银行。2017年初梅州客商银行获批后,至今再无民营银行获批。

  河南、海南省部分优秀民营企业曾筹备发起民营银行,后来由于门槛高、限制多、生存难等原因,放弃了筹备。

  对此,为鼓励民企资本设立民营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民营银行发展,景柱提出了以下三项建议:

  一是进一步放宽准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景柱认为,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太大,放宽民营银行准入条件,对于活跃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有现实意义。建议放开民营股东跨区域发起民营银行政策,让发达地区资金向欠发达地区流动,带动欠发达地区发展。

  二是突破民营银行在经营中的限制。景柱建议,取消现行对民营银行“一行一店”的歧视性限制规定,允许符合指标要求的民营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民营银行业务范围,将其办成城市商业银行。建议取消民营银行成立二年内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成立三年内难以通过发行金融债解决资金来源的限制,为新设民营银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和通过发行金融债获得资金来源提供便利,缓解民营银行负债来源单一的问题。

  三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议放宽民营银行股权受让方的条件限制。控股股东限制转让,但财务投资者应放开转让受限。允许民营银行股东办理股权质押,改变不支持民营银行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导向。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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