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卖假冒“德国西门子”燃气灶 周口法院判其赔偿西门子31万余元

2019年04月24日18: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4月24日,河南省高院对外通报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男子在电商平台上卖燃气灶,在商品详情中使用“德国西门子”字样,在其产品的包装、实物、说明书上使用“德国西门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字样,宣传照片上使用有“SIEIMENS”标识。最终,周口中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31.65万元。

  西门子股份公司自1872年开始在中国经营业务,并于1994年成立全资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区域内业务,经营范围包含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等。“西门子”“SIEMENS”商标及其企业名称在国际和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龚某军在一电商平台上的“展翼商城”店铺中销售产品名称为“燃气灶德国西门子一级能效全国联保10年质保2年免费换新双灶嵌入式家用天然气煤气灶台式液化气炉具”的燃气灶,其在该“展翼商城”店铺中及商品详情中使用“德国西门子”字样,在其产品的包装、实物、说明书上使用“德国西门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字样,宣传照片上使用有“SIEIMENS”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军在其销售的燃气灶中突出使用“西门子”和“SIEIMENS”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擅自将“西门子”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将其产品及服务与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相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龚某军停止侵权并赔偿31.65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一些价低质次的商品采取“傍名牌”的方式借助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而且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案的公正审理,有力保护了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良好商誉,规范了网络商户的销售行为,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

  当天公布的案例还包括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朱爱民与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线索提供:赵栋梁 乔良)

  

  

编辑:杨剑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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