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办理“手机号继承”公证 微信、支付宝等虚拟账号能否继承?

2019年05月07日07:38

来源:大河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通讯员王志红

  虚拟财产,就是人们在网上购物、理财、娱乐、社交,在很多网络平台都有着自己的账号、账户,像支付宝、游戏币、游戏装备、网络理财产品等,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财产。

  有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丈夫的手机号码绑定了妻子的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并由妻子使用,丈夫突然去世,妻子是否可以请求继承这个手机号?6日,记者了解到,沁阳市近日办理了一起手机号继承权公证:有了这纸公证书,妻子就可以到手机号所在公司办理过户。

  丈夫去世,名下手机号码妻子能否继承?

  4月初,张女士来到沁阳市公证处寻求帮助,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一项特殊的公证。

  原来,今年3月份,张女士的丈夫突发疾病死亡。丈夫名下有一个手机号码,但实际情况是此手机号码一直是张女士在使用,并绑定了微信、支付宝等常用账号。其丈夫去世后,张女士到手机号所在公司想将此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该公司告知她,除非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公证,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无奈之下,张女士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将已故丈夫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出具怎样的公证?这份公证又如何办理?沁阳市公证处也是首次遇到此类情况。

  “如果公证处帮其办理手机号过户的公证,应该是继承权公证。”沁阳市公证处王主任介绍,《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办理此类公证,需要首先确定一点,手机号码是否算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记者查询了解到,关于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财产的问题,在法律界争议已久。目前,不少法律人士认为,手机号码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拥有者具备支配的权利,并且有一定价值,具备虚拟财产的特征,应当被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由于不涉及实际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手机号码不同于普通的财产。由于手机号码经过实名制认证,其更类似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身份。

  沁阳为当事人办理手机号码继承权公证

  由于首次遇到此类情况,王主任查阅了大量法律资料:《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入网服务协议》等法规规定:“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我国《合同法》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

  在此基础上,她还在一个全国范围的公证业务交流群中进行了询问,各地公证员的回答倾向于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但有的公证员认为,张女士必须提供当年办理手机号码时,与相关部门签署的入网协议;有些意见则认为,张女士只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这个号码是其丈夫名下的相关材料即可。

  综合这些意见,王志红认为可以为张女士办理此项公证。随后,张女士到手机号所在公司开具了证明,证明该手机号码户主是其丈夫。

  不过,按照继承权公证的相关要求,手机号码作为公民虚拟遗产,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女士要求其本人继承该手机号,其他继承人是否同意?沁阳市公证处多方核实,张女士丈夫的其余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出具了放弃继承声明,张女士遂得以继承该号码。

  据对本案件进行回访的公证员介绍,目前,在手机号公司的配合下,张女士携公证书已成功将其丈夫名下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继承使用。

  新闻延伸

  手机号码可以继承微信、支付宝账号呢?

  手机号码能否继承,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记者查询了解到,不少地方已有给手机号继承办理公证的先例。

  据中国江苏网2018年1月17日报道,泗洪县公证处为家住青阳镇50多岁的徐女士办理了丈夫手机号码使用权继承公证,当时,徐女士丈夫已过世两年。

  据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荔直播”报道,2018年3月,江苏溧阳市民刘先生的父亲意外去世,其生前因经营企业,手机号里有不少老客户。经当地公证处确认,此手机号属于虚拟财产,刘先生得以继承了父亲的手机号码。

  既然手机号能被继承,那么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虚拟财产能否继承?记者进行了进一步了解。

  从法律上来看,目前虚拟账号权属问题尚属法律空白,对于虚拟账号的继承、转让,还是取决于网络服务商的态度。

  根据这几类APP上的使用条款显示,对于QQ,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用户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

  对于微信,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支付宝服务协议中规定:支付宝会员号和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线索提供王婷婷薛勇


编辑:魏蔚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