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套路贷曝光!借60万还685万

2019年05月12日09:00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最初临时借款60万元,却要还款100万元,随后借款100万元却要还款500多万元,最终欠款685万元,名下房产还被抵押。更令人担忧的是,还遭遇了借款公司的非法关押。身陷“套路贷”旋涡的杨先生,最终选择向警方报警。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过缜密侦查和深挖,2019年4月17日兵分十路开展收网行动,彻底捣毁了这个盘踞深圳多年的“套路贷”涉黑恶团伙,现场抓获21名嫌疑人,缴获签字空白合同、公证书、公章等大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价值约457万余元。

  近一年不断出现的“套路贷”惨剧,也获得了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打击“套路贷”非法行为提供了指导意见。

  深陷“套路贷”,60万欠款滚至685万

  第一借:借60万欠下100万债务

  据“福田警察”公号信息,2016年的一天,事主杨先生因资金紧张,向某金融公司借贷60万元。钱虽然到账,却仅到账49.2万元,差额部分却被该金融公司以手续费、服务费等为由扣除了。此外,事主还被迫签订了一个金额是100万元的欠款协议,并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并以房子为抵押物签订了委托书、公证书等。

  第二借:借100万欠下550万债务

  这一次借款,也算是落入圈套的开始,事主杨先生逐渐无力偿还100万元的欠款。迫于还款压力,2016年9月,杨先生又找到金某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借款100万元,实际到账93万元。杨先生还了一部分钱以后,该公司获悉其有房产后,又强行为杨先生花费330万元赎楼,330万元账务从银行转到该公司,变成了高利贷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杨先生欠该担保公司400多万元,利息5分。

  更令人担忧的是,该担保公司又通过资金操作,强迫事主制作了100万元的虚假流水,加上此前的400多万元欠款,合同显示欠款增加到550万元。

  第三借:抵押房子还钱,每月利息高达20万

  重压之下,杨先生找到其他公司借款,填上了在金某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550万元债坑。不过至此,其新债务已经高达600万元,每个月利息高达20万元,还牵扯上自己的房产。

  负债的链条环环相扣,2017年,走投无路的杨先生再次向此前借款的金某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借了40万元,实际到账33.5万元;从中介公司李某借65万元,实际到账48.5万元。杨先生经过层层借贷还钱,原本只借60万元,最终结果是“欠李某85万”、“欠其他公司600万”、“房产被抵押”。

  两次遭非法拘禁,事主终报警

  巨大的欠款本金,叠加日益增长的高额利息,杨先生最终无力偿还。“福田警察”方面表示,杨先生两次遭到李某非法拘禁。2017年10月,杨先生被李某强行关押在其公司两三天时间。非法关押期间,李某派人强抢杨先生手机,并通过反复操作,制作出40万元的虚假流水,作为杨先生新欠下的债务。

  2017年11月,事主再次被李某带至某会所,被强行关押四五天时间。关押期间,只能喝点免费的水,吃点免费水果。而李某及手下人却以杨先生名义消费了1万多元。

  面对日益恶化的局势,以及面临的人身安全问题,2019年3月22日,杨先生向福田警方报案。接报后,福田警方高度重视,刑警大队联合福强派出所组成专案组立即展开侦查。

  警方一锅端,依法抓获21名嫌疑人

  2019年4月17日,专案组经过近一个月的深度经营,兵分十路同步开展收网行动,彻底覆灭一个盘踞深圳多年的“套路贷”涉黑恶团伙,现场抓获嫌疑人21名,收缴大量已签字空白合同、公证书、公章、U盘等涉案物品,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价值约457万余元。

  经初查,该团伙涉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诈骗等多种罪名。李某团伙和金某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19名嫌疑人,已被福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论李某团伙,还是金某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用‘套路贷’手法侵占事主杨先生的房产以外,他们还都有非法拘禁的行为。”福田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表示。

  上述办案民警表示,经查,金某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曾于2016年,用同样的手法,为一对借款的夫妻强行赎楼,趁机侵占其房产。公司还曾派人强行闯入借贷人家中,将夫妻二人非法拘禁、殴打,抢夺房产证。期间,嫌疑人还用此前骗取欠款人签下的委托书、公证书,将房子强行过户到自己名下。

  福田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贷款要去正规银行和金融机构,不要轻信社会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更要认清中介公司,避免上当受骗。“他们盯着的不仅是你的利息,还有你的房产。”福田警方表示。

  最高法、最高检联手严惩“套路贷”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暴力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胜才在《检查日报》上撰文表示,该类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套路贷”犯罪特征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主观上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性利益为目的。犯罪分子以较小的资金投入获取巨额经济性利益,或者以偿债要挟被害人参与“套路贷”犯罪,还有以偿债胁迫女性被害人从事色情行业;

  二是参与犯罪的主体系团伙犯罪,且涉案人员众多。既有“理财型”公司的老板,又有聘用的从业人员,还有合作的中介公司、社会专业讨账组织等;

  三是犯罪手段多样,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特征明显,危害后果严重。犯罪前期通常以理财公司开展金融借贷业务为幌子,通过有计划的分工合作,分别由不同的犯罪分子分阶段实施物色被害人选、诱骗签订合同、制造违约、借新贷还旧贷、制造银行流水等行为,达到做实虚高债务的目的。犯罪后期主要以殴打、威胁、胁迫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乃至整个家庭偿债,占有被害人巨额财产;

  四是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被害人对象不特定;

  五是侵犯的法益叠加,既有侵犯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的行为,又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法益、金融健康秩序法益。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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